遗产酌分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igerSton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产酌分制度是指应召继承人以外的人,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请求分得适当遗产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作为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遗产酌分制度为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即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但是,由于该条规定比较笼统并且不太完善,导致实践中对于法条的理解也不统一,阻碍了该项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从遗产酌分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在此理论基础之上,对我国现行的遗产酌分制度进行了分析,接下来指出了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文章最后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共约2.2万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遗产酌分制度的理论概说。本部分主要界定了遗产酌分制度的概念,归纳了其法律特征,简要地梳理了其历史渊源,并认为遗产酌分制度一方面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对被继承人尽较多义务者有权分得遗产,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养老育幼的功能。第二部分围绕我国现行遗产酌分制度进行论述。主要论述了遗产酌分制度的适用前提、酌分遗产请求权的主体以及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第三部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了我国现行遗产酌分制度的不足,包括:没有明确酌分遗产请求权的性质;对酌分遗产请求权人的范围规定得不够准确;对酌分遗产请求权取得要件的规定较含糊;缺乏具体的遗产酌分标准以及酌分遗产请求权的行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我国遗产酌分制度的完善建议。本部分与第三部分相对应,提出了以下几点完善建议:一、明确酌分遗产请求权的债权性质并明确被扶养人的权利不可继承而扶养人的权利可以继承;二、在权利主体方面,首先应明确权利人是应召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对权利取得要件进行细化解释,同时增加“未受相当遗赠”这一要件;三、明确被扶养人的酌分份额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继承人的平均份额,扶养人的酌分份额不受限制,并提出在确定酌分份额时应当考虑被扶养人、扶养人、继承人的情况以及遗产的状况这四点因素;四、在酌分遗产请求权的行使方面,首先完善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并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以解决无人继承遗产时酌分权人的权利行使问题。其次,增加权利人向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并将诉讼时效与一般民事权利保持一致。
其他文献
学位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期刊
2007年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第204条对执行第三人的权利救济作了新的规定。其中第202条规定了执行第三人的执行行为异议权,对其在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进行救济
1 概述rnGB/T 31053—2014 《机械产品逆向工程三维建模技术要求》 规定了机械产品逆向工程三维建模的一般要求和详细要求, 以及逆向工程三维模型的精度评估要求和发布与应用
纵观欧盟制宪进程,从1951年到2009年欧盟经历了巴黎条约、罗马条约、曼彻斯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尼斯条约、欧盟宪法条约和里斯本条约,欧盟一体化的路途不那么平坦,总是
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具有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一般不为法规范所允许。然而,人的行为在社会关系中并非完全孤立而是相互联系的,禁止所有具有法益侵害或法益侵害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工程。中共领导核心的发展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寻求科学发展道路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无论是它的制定还是修改,都对一国的法律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其它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中采取的方式,程序以及修改的内容进行借鉴,去其糟粕,取
调解制度是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等几种主要调解形式的运用,不仅有效地为当事人排纷解难,为政府节约了宝贵的司法
JB/T 9924—2014 《磨削表面波纹度》 (以下简称 “新标准”) 规定了磨削表面波纹度的评定方法和原则. 适用于磨削加工的圆柱面、 圆锥面和以圆周磨削方式加工的平面. 对于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