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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酌分制度是指应召继承人以外的人,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某种扶养关系,依法可以请求分得适当遗产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对此做出了规定。作为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遗产酌分制度为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即扶养人和被扶养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但是,由于该条规定比较笼统并且不太完善,导致实践中对于法条的理解也不统一,阻碍了该项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从遗产酌分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在此理论基础之上,对我国现行的遗产酌分制度进行了分析,接下来指出了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文章最后提出了几点相应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共约2.2万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遗产酌分制度的理论概说。本部分主要界定了遗产酌分制度的概念,归纳了其法律特征,简要地梳理了其历史渊源,并认为遗产酌分制度一方面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对被继承人尽较多义务者有权分得遗产,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养老育幼的功能。第二部分围绕我国现行遗产酌分制度进行论述。主要论述了遗产酌分制度的适用前提、酌分遗产请求权的主体以及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第三部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了我国现行遗产酌分制度的不足,包括:没有明确酌分遗产请求权的性质;对酌分遗产请求权人的范围规定得不够准确;对酌分遗产请求权取得要件的规定较含糊;缺乏具体的遗产酌分标准以及酌分遗产请求权的行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我国遗产酌分制度的完善建议。本部分与第三部分相对应,提出了以下几点完善建议:一、明确酌分遗产请求权的债权性质并明确被扶养人的权利不可继承而扶养人的权利可以继承;二、在权利主体方面,首先应明确权利人是应召继承人以外的人,并对权利取得要件进行细化解释,同时增加“未受相当遗赠”这一要件;三、明确被扶养人的酌分份额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继承人的平均份额,扶养人的酌分份额不受限制,并提出在确定酌分份额时应当考虑被扶养人、扶养人、继承人的情况以及遗产的状况这四点因素;四、在酌分遗产请求权的行使方面,首先完善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并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以解决无人继承遗产时酌分权人的权利行使问题。其次,增加权利人向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并将诉讼时效与一般民事权利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