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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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并不是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于任何合同均得为此第三人利益之约定,实为买卖、赠与、保证或保险等合同之附款,它改变了合同上给付义务的方向。由于它所具有的缩短给付和节约诉讼成本以及扶助第三人的重要功能,在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中都作出了规定。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却并没有作此规定,《合同法》第64条只是对“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介绍、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必要,以此推动合同立法的完善。本文的写作也围绕这一目的展开。
  文章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并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章,从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三个方面介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历史演变。大陆法系中,以法国法、德国法为代表,并对意大利、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也作了简要介绍;英美法系中,则介绍了美国和英国的发展轨迹。
  第三章,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了法理分析。本章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在此部分,作者在就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价值和有关第三人取得权利的根据的几种学说作了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存在价值冲突,都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了当事人的行为自由。
  第二部分,受益第三人。探讨了有关受益第三人的范围、认定、第三人权利的产生基础和性质及其取得等问题。
  第三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关系结构及其分析。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依台湾学者的观点,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三方面关系:一为补偿关系,二为对价关系,三为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关系。作者对此作了评析,指出:由于补偿关系不可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为无偿行为的情形和对价关系不可适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情形,建议将“补偿关系”称为“基础关系”,将债权人与第三人间的“对价关系”称为“原因关系”。在该部分,作者还分析了“基础关系”和“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由此所可能导致的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
  第四部分,阐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要件。并探讨了第三人是否应依约定对对债务人承担某种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无明确约定时,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权以及第三人意思表示的效力等问题。
  第五部分,阐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效力,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中,分析了第三人就所取得的权利能否进行转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可否向债权人请求履行的问题;在对债权人的效力中,分析了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的替代履行或与债务人为抵销、第三人同意债务人迟延履行、第三人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的情形下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在对债务人的效力部分,分析了债务人向第三人正确履行后的法律效果和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章,我国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思路。
  首先,就我国《合同法》第64条是否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问题介绍了学界的几种观点,并从《合同法》的立法过程、结构、内容三个方面论证了该条并不是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
  其次,介绍了我国《合同法》分则和单行法中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
  最后,就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种看法是,在《合同法》修改之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64条做出扩张的司法解释,并明确该条的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一种是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第二种看法,由立法机关对《合同法》做出修改。又包括两种思路:一种是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中专门就“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做出规定,从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取得、债务人的抗辩、第三人拒绝接受合同利益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另一种是,在《合同法》第64条中增加“但书”,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作为该条的第二款。此外,还就进一步完善特别法中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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