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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销售/经营行为在反垄断法理论中属于纵向限制的范畴,主要是生产者与经销者上下游的利益结合。其中涉及的衍生课题包括转售价格固定,限制区域和客户,搭售等等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产生影响的行为,并且在外国已有诸多可供借鉴的案例。对于这类行为产生的影响,国内外已有诸多学者尝试从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以及工商管理的领域来分析纵向限制所产生的原因以及对市场的影响。部分学者主张独家经销其实是有助于商业竞争的,因为其为商家以及消费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而经销商因为与制造商利益相联使得消费者得以获得更好的服务等等。外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经常体现对于此一思维的辩论。欧美的司法体系经过多年的实践产生了本身原则以及合理原则的融合式执法方式。纵向限制此类看似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行为之所以能在有较健全反垄断法执法机制与传统的大国成为商场惯例,这背后涉及有关执法成本,商业效率以及消费者利益的平衡取舍问题。外国反垄断法律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制定出一些例外规则,例如韩国的宽恕制度以及欧美的例外条款,中国反垄断法在立法与执法过程应充分考虑此类前例与中国国情的结合。独家经销是主导企业通过授予特许权的方式将上游或是小游的企业联合起来,纵向组成的企业联合体。它作为现代行销的一种形式一方面降低了商业成本,理论上有助于企业的竞争力并提供消费者更好的产品;另一方面,由于其“排他”的特性及特许协议的“限制竞争性”,难以排除其导致垄断的可能性。对于此类企业上下游合作的限制可能触及合同法以及民法有关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合同效力的多重问题。笔者拟结合国外立法,从平衡发展现代规模经济与反垄断之冲突的角度,分析独家经销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文章将借鉴欧洲,德国,美国的反垄断机制的法理发展趋势以及案例,结合经济学效率的评估的研究综述来评估反垄断法对独家经销行为之限制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