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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范本中的受益所有人规则是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这三项条款中为防止逃避税而适用的重要规则。OECD范本是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在签订税收协定时所参照的范本,“受益所有人”这个术语也被广泛使用。对受益所有人规则采用正确的解释,能够防范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也可以有效避免双重征税。但目前受益所有人却没有明确的定义,各国对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规则也有不同的解释。受益所有人规则的内涵说明应运用协定规定还是由缔约国制定;受益所有人规则的适用应依据经济实质还是法律性质;受益所有人的支配权分歧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究。本文从OECD成员国的受益所有人规则与判例出发来分析上述问题。荷兰2001年所得税法对受益所有人规则采用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皇家壳牌石油案表明荷兰司法实践对股息受益所有人的认定,不要求股息的收款人对产生股息所得的股份必须具有控制支配权,因此受益所有人不一定是股票的所有权人。英国国内法认为股息的收款人不一定对产生股息所得的相应股份拥有控制支配权,不要求受益所有人是股票的所有权人,如果一个人对其股息享有自由处置权,那么他就属于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印都公司案对受益所有人规则适用经济实质分析法。美国国内法对受益所有人规则的规定也倾向于经济实质原则,纽约广东金融公司案法官将纳税人的财务报表一定要与交易的实质相同作为运用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的新增前提。加拿大相关规则规定了经济实质标准,但在普雷沃斯特公司案中加拿大法院对受益所有人规则适用了法律性质的方法。这一判决表明英美法系国家也不完全运用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处理受益所有人规则的适用分歧。本文通过对各国有关受益所有人规则的规定及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同时运用OECD范本及注释中的解释方法和OECD中关于受益所有人规则的两次讨论稿进行发展趋势分析,得出受益所有人概念应适用上下文含义;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应结合其法律性质和经济实质,受益所有人的控制支配权不扩及产生所得的基础财产或权利。2018年中国公布9号公告明确受益所有人的相关规则,但存在中国受益所有人概念与OECD范本趋势有差异;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模糊;规定受益所有人规则的法律层级较低的问题,因此应使受益所有人概念与OECD范本趋势相衔接;细化受益所有人规则;提高规定受益所有人规则的立法层级,从而让其更好的指导税务实践,促进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