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今的社会中,因为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常相去而独立,便会出现企业的股东在企业的经营中未进行直接的管理,而是由企业的董高人员来对企业进行直接的经营和管理,故而这也容易导致股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错位。而这一弊病的存在,也会令股东在信息共享处于劣位,进而影响到股东知情权权利的行使。此时,为避免董高人员由此而侵犯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对股东的权益保护而设计了一些制度安排。例如,股东拥有表决权,参与经营管理权等。但股东能有这些权利的基础是能够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信息的知悉。而股东知情权正是这些权利的前提条件。对股东知情权更加重视也一向是现代社会对公司法的价值取向。此外,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也能间接保护企业的权益,股东与企业之间息息相关,利益共享和互赢是现代社会的最理想路径,寻求利益冲突下的平衡点,权利的行使并非是没有边界的。笔者希望通过对实证数据的分析,并基于理论的研究,理论用于实务,实务反馈理论,找寻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权利边界。本文从司法实践着手,通过变量设计及样本的选取,首先是对股东知情权判例的,整理和统计,样本的选取内容是在《公司法》解释四实施前后的时间段内,特别是该解释对股东知情权作出的制度新设计,而这几个部分的内容也是案件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接着通过对理论制度的浅显探究,并与具体的数据进行交互,最后再表达自己的粗浅见解和建议。首先通过“样本的选取与变量设置”对案例和样本的选取标准以及来源进行简单描述,以及样本和变量的设置说明;其后通过“实证数据反映的基本情况”,对380个实证样本的基本数据搜集筛选,对“审理程序”、“原告股东胜诉”和“被告公司抗辩理由”“股东资格”“不正当目的”“查阅范围”方面的基本数据说明,最后将本文拟讨论的三个主要内容单独提取,进行实证-理论-建议的写作顺序,并在结论中对通篇文章进行归纳总结,升华全文。本文使用了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本文前期进行了大量实证样本采集工作,而后对样本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了一些数据,对筛选样本中的案例进行逐一解读,借助实证的数据来归纳出我国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不当情形,在判决书中发现司法实践的问题,并通过规范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具体条文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取向,发现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再稍对国外的法律制度进行借鉴,给出个人的建议。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存在着双面(积极与消极)的影响,在公司法实践中,持有公司较多股份的股东常会为了一己私欲而将个人意志强加在公司意志上,使得公司成为该股东的第二人格,这也容易造成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冲突,因此必须要设计股东知情权制度。如果不对股东知情权进行合理限制的话,则必然会产生以上所阐述的问题,权力必须受限,方能成为合法合理的权利。故笔者从三个方面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边界作出建议:在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上,出资是股权最根本的基石,也是现代商业活动中股东与企业的紧密度根本之所在,故而要更加在出资这一关键上施加合理限制;真正的“股东”是与公司休憩相关的,谁来行使知情权不仅会对公司的利益会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可以多重标准来认定“隐名股东”的身份地位;并且股东的权利也应当予以维护,否则在本就脆弱的低紧密度关系中更难维系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因此需要弱化股东持股期间利益受损的证明标准。在“不正当目的”的判断上,不能照搬法律规定,亦不能过分自由取舍,需要明确法院对“实质性竞争”认定的标准;正当目的的过分概括带来的是司法实践中股东容易滥用权利,细化“正当目的”的概括性标准有助于降低公司利益受损的可能;公司常陷入举证的绝境之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在关于查阅范围广度和深度上,商业秘密的泄露有时只在法官的一句话中,通过设置具体的正当目的与必要性证明责任来为司法实践提供原始会计凭证查阅的合理路径;全有或全无都不是商业实践中的应有之义,适当扩大法律所涵摄的范围对保护股东的利益有着预想之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