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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因银行理财产品“零”,甚至“负”收益而至纠纷_发,银行在推介理财产品时未履行恰当的说明义务,从而误导了客户对理财产品风险的判断和对资金收益的预期,是症结之一。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相关银行法律中只是对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中的基本义务方面进行了规定,缺少对银行说明义务方面相关法律规定,与保险人等的H兑明义务比较,尚欠规范性。这也导致法院对于此类纠纷的裁判往往强调客户一方的行为能力,而忽略银行的说明义务现象发生。因此,本文基于上述问题,进行了以下论述:第一章针对一起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典型案件,阐述笔者对法院裁判结果的不同观点,并进而揭示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义务是考察银行是否违约的着重点及审理此类案件的着重点所在,以及银行履行理财产品说明义务时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则在于揭示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认为该义务应当包括交流义务、客户分层义务、格式条款揭示义务、风险揭示等强制信息披露义务、重大事项变更的通知义务等;第三章则阐述履行上述不同义务的方式;第四章则对有关理财产品说明义务的司法建设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