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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2月,茅台公司和五粮液公司限定白酒的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受到查处之后,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类似案件脚步一直未间断,相继横扫了奶粉行业和汽车行业。2013年8月1日,上海市高院公布了锐邦诉强生公司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判决,从而填补了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司法案件的空白,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可以说,国家越来越重视对市场中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但是通过对这些案件查处情况的梳理,我们也不难发现,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否构成垄断协议的认定在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遇到了诸多问题。转售价格维持作为一种纵向限制协议,具有复杂的经济效果,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并且也未出台配套指导性文件。因此,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均缺乏科学统一的指引,从而造成了适用原则上的冲突以及审查标准的不确定性,这不仅降低了法律实施的效率,而且审查标准上的不确定性也会导致法律的公正性得不到保障。因此,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明确适用合理分析原则,并且借鉴欧盟的做法,出台《纵向限制指南》,为转售价格维持案件的处理提出具体指引,从而增加审查标准的确定性。这些已经成为我国规制转售价格维持的当务之急。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规制相关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本部分内容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对转售价格维持进行了观察,对其概念与分类进行了描述,并揭示了转售价格维持于反垄断法上的特征以及反垄断法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制的根源,从而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反垄断法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回顾了我国反垄断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现行规定,并对这些规定在法律解释上的分歧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我国规制转售价格维持的典型案件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规制转售价格维持的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上,包括适用原则上的冲突以及审查标准上的不确定性。第三部分,就我国规制转售价格维持中需要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一番理论上的探讨,主要围绕反垄断法规制转售价格维持的边界,也即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构成垄断协议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是通过保护竞争,一个具体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规制取决于其竞争效果。经济学理论对于转售价格维持为反垄断法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本部分总结了目前经济学理论中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竞争效果的分析成果,界定了部分应当受到规制和不应当规制情形。此外,本部分还探讨了转售价格维持对竞争造成损害的市场结构要件,从而将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前提。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规制转售价格维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我国规制转售价格维持提供了一些建议。首先,通过对规制转售价格维持的两种原则的比较,建议我国确立合理分析原则,并修改《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以从立法层面进行明确。其次,建议我国通过颁布《纵向限制指南》,对合理分析原则的适用方法进行确定化指引,包括明确审查要素和审查步骤,以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和确保审查结果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