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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商标合理使用的案例曾出不穷。在国内较有代表性的有:“三株菌”案、“灯影”牛肉案、“雪花”面粉案。在国外,此方面的案例更是纷繁复杂。如:Playboy Enterprises v.Terri Welles,K.P.Permanent v.Lasting Impression Inc.,以及Brothers Records Inc.v.Jardine一案。这些案例不禁让人联想起美国霍姆斯法官的话:“商标权只是在于阻止他人将他的商品当成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了告知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忌。”在商标合理使用的问题上,与国内纠纷不断、争议频起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立法不足,相关制度欠缺。与国外就此问题进行深入而广泛地讨论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国内学界关注不够、讨论不多。因此,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各种概念进行介绍和评价,概括出了较为科学的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根据商标合理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将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首先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并介绍了商业性合理使用的主要类型:叙述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以及非商业性合理使用的主要类型:新闻报道、字典编撰和滑稽模仿。鉴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理论研究深入、立法经验丰富,笔者试图从中借鉴一些积极因素,所以对著作权合理使用与商标合理的异同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探讨了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笔者从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商标权滥用的私法目的以及促进言论自由的公法目的两个方面对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揭示了商标合理使用的立法价值、说明了确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第三部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首先,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抽象概括出了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其次,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国内外各个典型案例加以介绍和评析,以检验上述标准的可用性,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第四部分提出了建立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立法工作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借鉴国外的理论学说与立法体例,总结我国的现有立法资源与司法实践经验,对建立我国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