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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纠纷的权威解决方法,具有公共性,它负有说服当事人和公众相信纠纷已得到公正处理的责任,最终达致法和平性的目的。司法审判的基础在于尽最大可能去发现案件事实或还原案件本来面目,从而使裁判者,在当今司法制度中指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定的心证作出公正的裁决。因此,需要设计一种制度,使法官的心证形成过程合理有效,并保障人民对这种制度在发现真实方面的信赖性。对于刑事诉讼法而言,必须先收集和运用证据,才能认定事实,从而对案件作出处理。就此而言,不同的证据制度实质上规定了不同的心证形成方式。要构造一种合理、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就必须首先创建起一项适时、适当的证据制度。
纵观人类法制史,各种不同的证据制度是不同时期历史发展的先进成果,表明了心证形成方式的进步。目前刑事诉讼制度中,广泛采用的是具有公开性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这一制度是法学界公认的文明进步的证据制度。因为其核心理念在于当庭形成心证,所以公判中心主义与现代自由心证具有内在契合性,是体现程序正当性的一种诉讼模式。程序的正当性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公开性正是程序正当性的应有之义。因此本文作者旨在介绍公判中心主义的基础上,分析其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心证形成的影响,并指出其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示、借鉴作用。
第一部分,心证及其形成方式。在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心证”的三种不同层次的意义,指出对于刑事诉讼法而言,证据制度是其最核心的内容,不同的证据制度实质上规定了不同的心证形成方式;其次,介绍人类历史不同时期的证据制度,简述三种证据制度的具体内容、发展过程,说明随着证据制度的整体演进而产生的自由心证制度是最为科学合理的一种心证形成方式,因此目前被多数国家所采用;最后,介绍了自由心证制度的产生基础和支撑理念,探究出具有公开性的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是在继承和批判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之上发展形成的。
第二部分,心证与公判中心主义。文章首先论证了程序正当性对司法权威性的重要意义,随后结合公判中心主义的定义,指出公判中心主义体现了程序正当性;继而从认识论的角度论述了基于理性的普遍性而生成的心证认识是真正的“权威真相”,表明在人类现有的科技水平下,采用公判中心主义的方式来获得心证最能树立心证形成的权威性;最后,根据正当程序产生的心证结果方符合“真’的要求,是评价心证合理性的重要标准,指出以“仪式”化演绎诉讼程序的公判中心主义相当公开透明地展示出裁判者心证的形成,应成为人类社会实现社会正义与秩序的普适化方式。
第三部分,公判中心主义对刑事诉讼中心证形成的影响。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顺序,文章首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分析,讨论了合理侦查程序对防止产生错误的审判之果的重要性,提出要设计能体现公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侦查模式;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指出构建控辩平衡,限制检方的诉讼材料对心证形成过程产生影响的公诉阶段才真正符合公判中心主义对形成心证的要求;再次,论述了符合法律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标准的审判制度,能最大限度保障法官形成合理心证,提出审判应遵循相应的原则;最后,鉴于人类理性认识能力的有限,阐述了事后对心证进行审查和制约具有特殊的意义。然后结合公判中心主义的特点,提出建立心证的事后审查与制约方式的重要性。
第四部分,公判中心主义理念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示。文章首先指出公判中心主义蕴涵的价值理念在当代法制国家的刑事诉讼实践中有所体现,但作为理想化的模式,公判中心主义要完全实现需要很多制度条件保障,目前尚不能全面达到其要求;接着,结合我国不承认自由心证,但又实践着自由心证的现状,分析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及导致的问题;最后,结合已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实践,从改革中所体现的我国建立合理的心证制度的决心和能力出发,希望在即将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能借鉴公判中心主义的合理理念,重新设计相应刑事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