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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而且体现出了多样化、复杂化、恶性化的特点。在交通事故所引发的的恶性犯罪中,醉酒驾驶是最为有典型的。这类案件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民众对这类行为表达了强烈的愤怒情绪。本文基于近年来发生的类似案件,展开刑法学关于故意理论,尤其是间接故意理论的梳理,以此对我国法院几起有代表性的判决进行比较和分析,进而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醉酒后交通肇事造成巨大人员财产伤亡的案件的认定立场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故意容认说立场转向认识说立场。本文在第一部分通过相关几起案件提出问题,分析这几起案件引起的争议及其原因;第二部分进行理论的梳理与回顾,这里主要介绍德国刑法界关于故意理论的研究成果;第三部分根据理论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处理的路径;第四部分是分析认识决定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最后的第五部分中,在借鉴德日发达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提出对我国未来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