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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当前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都蕴含着这一立法精神;权利的实现不能仅靠法律规定,更要靠救济,司法救济具有最终保障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生效后,全国涌现出的大量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虽多但救济效果甚微,体现了这种新型诉讼类型存在诸多特别情形,必须特殊规制。这种新型诉讼在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举证责任、审理方式、管辖以及溯及力等多方面突破了传统行政诉讼规则。我国完善这一制度首先应将知情权明确写入立法,同时对新型诉讼的特别情形予以规制,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