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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危机的逐渐恢复,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又重新出现蓬勃发展之势,各大房地产商也在积极寻求开展房地产私募基金业务,试图打开房地产行业融资的新局面,而完善的退出机制又是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产生的最终原因和价值归属。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是指在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的房地产企业发展到共同约定目标时,将其投入的资本由股权转化成资金形态的机制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控制权,而是为了股权获得增值,顺利撤出资金而获得高额利润。退出机制是否畅通决定着这支基金投资的是否成功以及能否顺利收回资本开始投资循环的下一个环节。本文试图在国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研究理论架构上对我国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运作和法律监管进行一些初浅的探索研究,并对其法律规制提出个人的一些完善设想和建议。本文的基本框架分为下述几个章节。导言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是在中国房地产业融资现状下引出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介绍,进而对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作出一个初步概述,是全文的大前提和逻辑基础。本文的第二章讨论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运作分析,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投资收回资本一般的模式有四种:IPO(首次公开上市)退出,股权出售推出,破产清算退出和参与投资项目利润分配退出,本章节就对这四种退出方式的运作、优劣和选择作出比较分析。第三章则是结合域外先进立法,尤其是美国发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完善的资本市场监管,比较得出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成熟,国家在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面的法律规制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仍然还没有专门规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在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问题上中国也存在很多法律障碍;第四章则是在全文的基础上,从而讨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在我国的法律监管以及法律完善,即我国政府应加强各个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和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监管,也为其制定更为适合的市场环境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