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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启蒙运动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另一重镇。与法、德等欧陆启蒙运动不同,苏格兰启蒙运动是一场政治转型已然完成的后革命启蒙,它的主要关切不再是政治革命而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不再是政治社会的建立而是市民社会的运行。本文以“问题”为导向,以“文本”解读为着力点,探究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市民社会理论中涵盖的对人、对社会、对国家、对道德生活、对经济发展的理论思考与思想启蒙。通过全文五个维度的立体式的考察,作者认为,尽管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之间有分歧乃至思想取向上的对立,但在市民社会的形成、维系与发展等问题上又分享很多共识:与唯理主义者不同,他们走的是一条情感主义的路径,将人看成是情感的动物,认为通过“道德感”的认同与赞许公序良俗完全可能。与契约论者不同,他们认为社会是自生自发,“无意识之后果”;社会的演进是自然的历史过程,是生存方式、财产关系等使然;社会的发展充满着历史的辩证法。与各种形式的干涉主义者不同,他们力主商业植根于自由,推崇市场自身的逻辑;同时又深信商业能开出自由之花、结出文明之果,尽管对“商人”社会中分工的异化、财富与德性的张力、公共精神的缺失与政治奴役之忧虑不一。与后继者黑格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不同,在他们的市民社会理论中还存续着德性之维,都认同市民社会不需要国家的道德救济,在伦理上是自足的。与法国启蒙之激进态度不同,在他们的政治法律思想中,有着浓郁的稳健、渐进与调和的政治风格。他们既不鼓吹“威权国家”,也不倾心于“最小国家”,而是主张一种“有限国家”与“法治国家”;既强调“权利原则”,又不否认“实利原则”;既将统治者看做是“无赖”,又规劝公民要有忠诚感;既积极伸张公民“法律下的自由”,同时又对“反抗权”与政治革新甚为谨慎。在结语部分,作者充分肯定他们对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特性——非伦理化的政治、非政治化的经济、非宗教化的伦理——之卓有成效的启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