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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公司已成为经济交流的纽带,其发展的繁荣兴旺已成为全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也日益成为拉动经济的主力军。但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其错综复杂的关系,很容易产生障碍——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常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源于传统的资本民主、公司自治理念遭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性和封闭性所固有的矛盾。一旦僵局形成,对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利益都将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研究,以期对社会有所裨益。在本文围绕公司僵局相关法律问题,全面分析形成原因以及我国救济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救济措施。在本文逻辑思路上按照“公司僵局的概述——我国的现状与问题——我国未来制度的构建”的路线开展。从僵局的概念、成因入手,由宏观入微观,结合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280个样本案例,阐述我国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法律条款的功能和性质模糊不清,存在被误读的可能性;裁判路径上调解方式单一、替代性救济机制缺失、司法效率底下,特别是司法解散存在不合理和固有弊端。并大胆借鉴国外优秀立法经验,结合现实情况,提出加强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一般运用于已经向法院发起诉讼的民商案中,在遵循诉讼双方自身意志的情况下,法院通过第三人,如:工会组织、妇女联合会、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对诉讼案中从中协调调解的制度,甚至也可以委托个人如当地的人大代表进行协调;强制股权收购——强制股权收购,通俗的说是一方股东股权被另一方收购,使被收购方退出公司;强制公司分立——强制公司分立,首先要说明的是该制度目前并没有受到其应有的待遇,主流国家的立法并没有将其纳入其中,其研究还停留在学者、理论方面。这也正好符合各国对有限公司重视的态度一致,也与有限公司的“出生”密切关联;作为未来解决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