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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了实务中同一法院在对当事人就某纠纷提起的诉讼尚未审结之时、又就当事人就该纠纷重新提起的诉讼立案受理的情形比较常见,并引发了实务中对这种情形是否属于重复立案、以及在该情形构成重复立案时对其如何处理上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以诉讼系属中具体的疑似重复立案案件为基础,对实践中存在的关于重复立案甄别标准及处理方法上的诸多争议进行法理分析,进而总结出诉讼系属中通用的重复立案的甄别标准及处理方法。通过对本文所引用的具有民行交叉特点的重复立案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笔者总结出了诉讼系属中通用的重复立案的甄别标准及处理方法。在重复立案的甄别上,要看诉讼系属中的前诉与后诉是否满足“同一当事人、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诉讼请求”的条件。并且同一当事人适用于原被告双方提起后诉的情形,同一诉讼请求包括相同与相互排斥的情形(本文所表述的诉讼系属中的前诉与后诉皆是民事诉讼);在重复立案的处理上主要有两种方法可以采取:其一,如果诉讼系属中的后诉在刚被法院立案受理、还未进入到实质审理阶段时就被发现属于重复立案,那么对该后诉就可以依据诉讼系属效力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或诉的利益原则驳回起诉,然后根据前诉的具体情形得出审理结果即可;其二,如果该后诉已经进入到实质审理阶段后才被发现属于重复立案,那么对该后诉就可以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然后将根据前诉的具体情形得出的审理结果作为裁决后诉的依据。在对本案例存在的诸多争议意见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得出了相关立法的缺失是造成诉讼系属中在重复立案的甄别及处理上存在诸多分歧的主要原因的结论,并由此提出了完善诉讼系属效力、明确“一事”的甄别标准等立法建议。除引言与结尾外,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这部分主要是介绍案例,阐述分歧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争论焦点;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部分主要是对相关概念进行说明、对法官们的分歧意见进行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笔者认为合理的观点;第三部分是本系列案的分析结论,这部分主要是运用在法理分析部分所论证的观点对本系列案进行具体分析,进而对本系列是否属于重复立案以及在其构成重复立案时采取何种处理措施得出结论;第四部分是本系列案研究的启示,这部分主要是阐释研究本系列案的作用、分析本系列案存在诸多分歧的原因并由此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