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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出台,方案明确了在矿产资源出让环节新设矿业权出让收益,原有的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停止征收。根据方案的设计思路,新设的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征收的,是一种财产性收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原有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内涵以及征收范围的扩大。在矿产资源出让领域已有许多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也有许多争论未定的焦点,但由于改革方案较新,前人的许多研究大多是针对矿产资源税费总体设计或者矿产资源的出让环节来展开,较少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作为单独的研究对象进行分析。不过,前人的研究中关于出让方式、计征标准的选择以及矿产资源税费设计的评价方面对本文研究矿业权出让收益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性质出发,首先介绍了几个与其密切相关的范畴,其中包括国外普遍征收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和改革前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通过对上述范畴的定义并结合产权理论、耗竭性理论、马克思地租理论进行分析,得出结论:一是国外普遍征收的权益金和我国原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都是旨在保障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权益,反映了绝对地租和相对地租的概念,经济内涵上与矿业权出让收益近似;二是我国原有探矿权釆矿权价款经济内涵为国家出资的勘查投资收益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加总,属于现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一部分。据此,本文认为我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问题的探讨可以充分借鉴国外权益金征管以及我国历史上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管的经验。接下来,本文对现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主要是先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现行政策的评价指标体系:准则层包括政策设计评价、政策影响评价以及可持续发展评价3个指标,方案层包括出让方式、计征方式、费率设计等11个指标。在经过专家打分后计算各指标权重,接着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对现行政策在各指标上的表现进行定量分析。最后结合个人分析得出现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的评价结果:总体政策较为有效,政策设计初衷考虑全面,但由于政策尚未细化,个别指标得分相对较低,如政策设计方面费率的设计仍有欠缺。最后,本文根据实证分析结果,针对评价得分相对较低的环节搜集整理有关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原有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管经验,提出几点政策建议。一是建议优化费率设计,调整征收依据,注意灵活运用基准价调整系数并合理设置基准率;二是合理确定计征方式以鼓励勘探开发,具体做法包括事先明确各计征方式利弊,然后在借鉴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有效配合;三是细化出让方式适用范围并提供配套保障措施,具体按申请在先、协议和竞争性三种出让方式分别展开论述;四是采取分类分级的管理方法并建立综合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