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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律研究作为中国传统律学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可以归纳为两个方而,一是广义的“琴律”,即“琴”这件乐器由于特殊的构造和演奏手法而产生的“散音”、“按音”和“泛音”三种不同的音律内容,这从“琴”形制构造定型的那一天起就已客观存在于琴体之中。二是狭义的“琴律”,指古琴在演奏中的实际用律,即在“琴”所能发出的乐音体系中,以哪些具体的音来表达琴乐,这是一种主观的律学规范。主观的“琴律”由琴乐的实践所决定,并随每个时代通行的普遍律学规范、琴家不同流派的琴律选择而不断变化。通过深入了解影响琴律的以上主、客观因素,可以宏观概括“琴律”并进行具体的描述。三分损益生律法是中国古代乐律发展最核心的内容,它渗透于古代音乐理论和音乐实践的各个领域。在三分损益生律法的律学规范下,琴所产生的散音与按音音高关系必然与徽位所产生的泛音音高关系有一定的差异,同时三分损益生律法自身所产生了五音和十二律两种表述体系也存在着自身不可忽略的矛盾。对于这些琴乐实践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历代琴人给出了各自不同的解释,或采用具体方法来解决这一矛盾。本论文主要通过现代音乐声学和律学的研究方法,结合文献分析,阐释这些问题产生的客观条件,以及历代琴学家对这两方面内容的主观认识,以及他们在实践中如何采用种种方法巧妙地避免上述差异,解决其间所存在的矛盾。对此笔者将古代琴家对琴律的认识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以朱熹等学者为代表的学者,通过“移徽就律”或“移律就徽”方式调整律位与徽位之间的位置,使得二者能够最大限度的统一。第二种类型,以《琴书大全》中的琴律研究为代表。他们将传统三分损益生律法之律学规范称之为“律法”,将由琴徽处所生之律称为“徽法”,二者自成体系,并行不悖,共同运用于琴乐实践中。第三种观点是“琴以五音论”,它是清代以来最具有代表性的琴律理论。持有这种观点的琴学家,认为在琴乐实践中要避用一切不符合三分损益之“五音”体系的音律,这样,也就不会出现上述的音律差异问题了。当然,琴律理论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琴人经过长期的琴乐实践,对琴律的认识是不断变化的,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对历代不同的琴谱中所提供音律具体位置进行律学分析而得到。同时在琴律理论与琴乐实践之间,也存有相当大的距离。由于演奏方式的独特性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共同影响,琴乐实践中所使用的音律规范远远超出了琴律理论的规范。因此现代琴律理论的研究,不但要结合影响琴律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对各个时代琴律理论进行梳理和总结,更需要运用现代律学、现代声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历代存留下来的琴谱、作曲理论以及现代琴乐音响作更加具体而深入的研究,才能真正描绘出中国历代琴律发展的整体面貌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