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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工程质量,造成房倒、桥塌、路陷致人伤亡的重大责任事件时有发生。处理这些案件,除了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也是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图对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问题作系统地探讨。论文共分五部分,依次论述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赔偿范围、选择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民事诉讼策略的考量因素。第一部分通过建筑质量缺陷侵权与“建筑物致人损害”、“加害给付”的比较来揭示这一制度的特征。建筑质量缺陷侵权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的产品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在本质上是物的管理责任。“加害给付”与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虽然都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前者主要是一个合同法上的问题,而后者更多地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因建筑质量缺陷引起的法律纠纷,根据不同的受害人而有不同的救济方式。合同当事人之间通常依违约之诉解决纠纷,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害,依侵权法获得救济。第二部分论述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在比较法上,建筑质量缺陷侵权有的实行加重的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采取过错推定的办法,还有的更接近严格责任。依我国法律规定,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建筑质量缺陷侵权应具备三个要件:建筑质量缺陷的存在,损害事实,建筑质量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筑工程的完成涉及多方主体,历经多个阶段,当建筑质量缺陷引起侵权责任时,确定责任主体是个复杂的问题。第三部分对此专门加以探究。第四部分研究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建筑质量缺陷侵权责任仍然贯彻全面赔偿的原则。赔偿的类别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失、精神损失。每一类别又有具体细目,本部分分别予以详细说明。建筑质量缺陷引起的法律问题虽然主要是一个侵权责任问题,但在合同当事人间首先是一个违约责任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如何选择诉讼策略,事关案件成败。第五部分结合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例对此加以分析。按照德国模式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一个民事案例的分析,应当依循一定的次序,以求节约成本,提高找法的准确度。一般认为,民事案件的请求权检索应基于以下次序:基于契约的请求权——基于准契约关系的请求权,如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建筑物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情形,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优先考虑。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为何作甲种选择而不作乙种选择,涉及复杂的利益考量和举证难易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