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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并以单位犯罪的基本理论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了分析论证,全文涉及到六个主要问题。 一、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必要性、罪名与概念。刑法第396条规定了两款,应当以一个罪名即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称之。本罪从立法上和单位犯罪理论上讲应是单位犯罪。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本文提出该罪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权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论证了私分行为的特征,客观表现,分析了单位主体和责任人员的界定。并在单位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基础上,分析了犯罪主体故意的确定,内容及表现形式。 第四、五两个问题涉及本罪的认定,处罚及追诉时效。 最后一部分从实践和发展的角度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数额标准和犯罪主体范围进行了检讨,并提出了数额标准不足以覆盖全部对象,也不足以反映本罪的主观恶性,犯罪主体范围也会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换会逐渐萎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