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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颁布新会计准则之前,在我国的会计实践中,企业将具有投资性质的房地产视同普通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看待,计量上采用按历史成本入账及分期计提折旧和摊销的处理方法。然而,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地的房地产市场也逐步活跃起来,房地产的价格不但不会低于成本,反而大幅增值。因此,将以投资为目的持有的房地产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和列报是十分必要的。
新颁布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列报,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步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现实条件的局限,为避免人为操纵利润,在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上,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保留了部分中国特色。我国准则中,将成本模式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基准模式,对公允价值模式采取有条件地使用。本文基于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现实条件,研究探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问题。文章首先分析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出台的现实意义,通过比较的方法,对比了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国际上相关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差异,进而分析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中后续计量模式的独特性原因。在此基础上,文章讨论了公允价值模式在我国实践的合理性,以及在我国现实条件的局限下,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应注意的问题。接着,文章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对公允价值模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文章的结论指出公允价值只是利润操纵的诸多手段之一,要杜绝利润操纵应从其根源入手。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手段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又能成为利润操纵的工具,这都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道德素质和社会的诚信水平。为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使我国会计行业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我们应从企业内部和外部逐步为公允价值模式的推广创造条件,使之逐步过渡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基准模式。
由于主观和客观条件限制,本文对投资性房地产计量属性的研究尚未深入,有些观点可能存在不当之处,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仅希望本文能为我国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理论研究以及具体细则的制定提供一点启发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