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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信用证下的融资行为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信用证是国际贸易合同中使用最广泛的支付方式,但是除了支付作用外,信用证还有融资作用。而它的融资作用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加之信用证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与国际贸易和银行实务联系较为紧密,所以研究信用证融资中的法律问题的人较少,这方面可参考借鉴的资料也比较少。本文立足于实践,从银行国际结算中反映出的信用证融资中出现的纠纷和其他法律问题人手,分析了各种融资行为的性质,融资中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以及涉及到的其他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并对信用证融资中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从银行的角度出发对实务操作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进行了设计,以帮助银行防范信用证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信用证融资可以分为进口地银行融资和出口地银行融资两种,进口地银行融资的主要种类是进口押汇,进口押汇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是银行在向进口商办理押汇后银行在代表货物的单据上具有何种权利,主要观点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本文认为银行具有的是质权。进口押汇中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担保问题和有关信托收据的问题,押汇时银行通常与进口商约定银行对进口货物及单据具有质权,实践中银行又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进口商放单放货,问题是放单放货是否属于银行将质物交由出质人占有的行为,如果是的话,银行在押汇中的权益如何保障,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让与担保和信托收据制度的分析并将其与进口押汇中的担保方式进行比较并对解决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立法、司法层面上的建议。出口地银行融资的主要种类是出口押汇和议付,本文首先针对实践和理论中对两者概念的分歧做了分析和区别,在议付行为中需大量使用汇票,而汇票的支付又与信用证的特点紧密相连而呈现出与普通汇票不一样的方面,本文对议付中的汇票做了较详细的分析,尤其将其与普通汇票作了比较和区别,对正确认识信用证下的汇票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