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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制度起着平衡权利人与公众之间利益的作用。专利无效理由是无效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起点,是请求人提起无效程序的依据,也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的内容和范围。无效理由设定的多与少、宽与严都将影响着专利权的效力稳定性,关系着利益的天枰是否平衡。请求人对于无效理由的选择的恰当与否,将影响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进而在后续的诉讼中影响法院的判决。无论是保护自身的专利权还是无效他人的专利权,无效理由都至关重要。世界各国对于无效理由的规定并不一致,譬如美国甚至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无效制度,也就更没有专利无效理由了;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专利无效理由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比如我国历经三次专利法的修改都涉及了专利无效理由条款的调整。虽然专利无效理由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的差异与不同,但无效理由的总体发展趋势是沿着专利权实质要件的方向行进,即专利无效理由越来越倾向于可专利性的规定。对专利无效争诉的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大量案件的争议点集中于可专利性的规定上,这也恰恰表明了专利无效的理由应与专利权实质要件紧密相关。通过对这些争议点的研究发现,无效争诉案各方除了对于法律、技术或者二者的结合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而造成对专利权的效力的争议外,更多涉案专利最终被无效是因为找到了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无疑是无效理由得以成立的最有力的支撑。在专利爆炸的时代,带来了专利数量的激增,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瑕疵专利。除了在无效理由规定的多与少、宽与严等方面寻求权利人与公众之间的平衡外,还可以通过专利权授予程序优化来减少瑕疵专利,避免专利无效案的频发。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公众参与专利评审制度的试验项目都为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的获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渠道。这两种途径都为审查过程中获得更广泛的对比文件提供了保障,从而大大减少了瑕疵专利的产生,但二者具体运作又有所不同。专利审查高速公路是专利局之间的合作,是各合作的专利局之间审查和检索资源的共享;公众参与评审则需要公众较高的参与意识以及国内具有较高的创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