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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英美法中普遍适用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它不同于民事补偿性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由法庭责令加害人另外支付给受害人的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具有附加性、法定性特征和惩罚、威慑、遏制等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各国古代法中就有规定,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并在20世纪的美国得到大力发展。我国在2009年《侵权责任法》中首次明确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这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金额等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统一。本文中,笔者在借鉴了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立法、司法实践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