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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20年新《证券法》对注册制的全面推进以及上海市证券交易所的科创板注册制试点,注册制改革逐步渗透至各个方面。就注册制改革而言,其不仅是审核制度的修改,同时也影响了相关配套制度如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多方面的协同落实。其中,对于退市制度,新《证券法》及上海科创板试点规则做了一定程度的更新,存在一定进步之处,但仍不能满足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严格要求。在注册制改革背景下,需要更严格且有效的退市制度,为注册制下的IPO常态化提供后续保障,适应注册制改革的整体需求。本文首先对于退市制度本身的基础概念以及制度沿革做了归纳梳理。经历了近20年的不断修改和实践,自2001年首批退市企业退市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市状况始终存在退市数量极少以及原因较为集中的问题。退市执行情况不够乐观,退市周期较为复杂,程序繁琐。随后,以注册制为切入视角,文章对注册制的理论背景及新《证券法》下注册制的特色进行了梳理。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核心区别,实质在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转变。在注册制下,决定上市的并非国家公权力机构,而是市场本身,发行人的最终价值判断归于市场。新《证券法》下,注册制呈现了发行条件侧重形式审核、发行流程更为简化以及注重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的特色,为IPO常态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在此背景下,需要退市制度严格把控市场整体质量,在市场中筛选出优质企业,严格退市条件。同时,也需要强有力的统一执行,对市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就新《证券法》及上海科创板的新规而言,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先的不足进行弥补。退市规则设计更具有可操作性,退市条件的具体情形制定赋予了证券交易所,避免了修改法律较为繁复的程序;退市情形设计更具体合理,对于四类主要退市情形做了优化处理,并考虑了不同企业的实际特色;在程序上删除了暂停上市的环节,退市流程简化。然而,新退市制度在规范设计上仍存在待改进之处,如存在具体的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指标仍待明确细化,后续的投资者保护力度需要加强的问题。同时,在制度执行和监管方面,仍可能存在执行力度不足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介入。经对美国、日本、中国香港退市制度的借鉴和梳理,结合我国的实践和制度规则,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新退市制度的建议:首先在立法层面,需构建系统的退市制度体系,层级分明且井然有序,引导交易所制定相应的退市规范,协同两大交易所的退市规则;在退市标准部分,定量与定性结合,明确财务类指标之持续经营能力的界定,优化交易类指标,扩充定性指标的认定情形,同时对退市标准做更细致的区别化对待;在退市程序方面,完善主动退市程序,对特殊情形的公司设计一定期限的自愈考查期,并优化退市的后续程序;退市执行部分,强化退市监管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肯定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同时,也要证监会发挥其行政监管的作用;在退市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方面,构建丰富的转板制度,跟进相关配套救济制度如代表诉讼及先行赔付措施,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