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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而被纳入刑事司法者的视野,并与其他四种盗窃行为样态共同构筑了盗窃罪的基本行为方式。扒窃入刑一直伴随着理论学界的争议,即使在扒窃作为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之时理论界也百花齐放,而各地司法部门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情况也不尽一致。目前对于司法者来说一个重要的任务是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刑事立法规范,学会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审判业务能力,使得案件审判说理透彻,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差异,同时也使得当事人能服判息讼。我们以每个具体的个案为契机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起到法律应有的教育作用。笔者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形成了一些个人浅见,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从扒窃犯罪化根据开始深入思考,着重风险社会理论视角审视扒窃的刑法规制问题的探讨,究其风险社会理论刑法演绎过程来丰富扒窃行为的认识。通过比较当下扒窃行为犯罪化的机理理论来确认扒窃行为的司法内涵,包括以“贴身禁忌”为出发点正反对比两方面理论探究扒窃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多角度构建扒窃行为司法认定的框架,多方面解读扒窃行为的相关犯罪构成理论用以将扒窃行为的司法认定细化为各方面的限制模式。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引发的数额、次数、场所对扒窃行为司法认定的争论提供了实践研究素材,利用多地的扒窃数额限制数据逐项探讨扒窃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笔者在给出了相应的扒窃行为司法认定构成要素的基础上,确定扒窃行为的既未遂标准。故针对扒窃犯罪活动的法律规制显得必然且有必要,法律的适用需要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探索,有目的性地在处理犯罪行为时发现问题,结合审判实践总结以往的经验,为法律规范的科学化设定提供素材,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本文试着从刑事审判工作者的角度出发,探讨扒窃罪的设定及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为正确认定司法实践中扒窃行为提供自己的思路,从而希望能够避免我国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尴尬。因此本文并非建构某种理论体系,而是以实际问题为导向,多角度思考扒窃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笔者一些拙见,为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同仁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