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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是一组复杂信息的集合,不仅取决于劳动力所能提供的边际生产率,同时还取决于提供这一生产率的劳动条件;既以即时回报的形式出现,也以延时保障的形式出现。因此,现有研究基于“调查工资”给出的关于农民工工资水平的信息可能是有偏的。本文依据“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综合考虑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的两个岗位特征——从事更为艰苦的工作岗位和得到更少的社保福利,在假设农民工获得与城镇工同等工资补偿的前提下,通过构建相应的工资补偿估算方法把“调查工资”调整为“可比工资”,据以在可比口径上观察农民工工资水平及其与城镇工的工资差异,以期在一个更为全面和客观的视角上,对近十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工资的真实水平和变化特征做出科学合理的测量和评价。本文的研究思路和观察方法如下:首先,依据职业类别选取个体能力无差异的低人力资本要求类群体,以保证岗位间的工资差异由岗位特征决定;其次,估算城乡劳动者的三类工作条件岗位内和三类保障程度岗位内的补偿工资,前者由工资方程模拟得出,后者由还原工资测算得出;再次,进一步估算农民工三类工作条件和三类保障程度岗位间岗位分布对应的补偿工资,以全部补偿工资(岗位内和岗位间的补偿相加)调整农民工工资口径;最后,观察农民工基于生产率回报的工资,据以在工作条件和保障程度可比口径下评估农民工工资水平。本文利用2003—-2012年浙江省城乡住户调查和20092012年浙江省农民工监测调查中的微观数据形成研究样本,得出以下结论:(1)从绝对水平上观察,农民工的绝对工资水平有较大幅度上升。岗位工作条件和岗位保障程度调整后的“可比工资”逐年增长,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0.22%和16.40%,与“调查工资”10.64%和14.82%的年均增长率相近。不同岗位的工资表现出“差岗位、高工资”、“低保障岗位,低工资”的鲜明特征。(2)从相对水平上观察,农民工的相对工资水平呈有限上升趋势。岗位工作条件和岗位保障程度调整后,“可比工资”口径上城乡劳动者的月工资比明显高于“调查工资”口径上近似1:1的月工资比值,城乡劳动者实际上更大的工资差距说明,农民工相较于城镇工而言的工资水平实际上更低。若进一步考虑到城乡劳动者工作小时数存在系统性差异的事实,工资差距可能会进一步拉大,农民工相对工资的上升幅度可能更为有限。(3)农民工工资绝对水平的上升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城乡工资差异主要来源于岗位包含的工作条件差异和保障水平差异,无法获得更好工作机会和更多社会保障的现实压力(农民工仍然表现出差工作条件岗位(50%左右)和低保障程度岗位(60%以上)集中的特征)极有可能是造成农民工低劳动供给的重要原因。为此,本文认为改善农民工“城镇地位”的根本途径在于切实提供平等的择业就业权利和平等的社保福利机会。其中,首要途径是保证农民工拥有与城镇工平等的择业就业权利,为此要打破户籍壁垒,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上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重要保障是确保外来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社保福利权利,为此要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推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