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写于2012年中国律师制度恢复33周年和全国律师协会成立26周年之际,有着一定的历史意义。近年来,全国律师在维护法治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不断推进,对律师行业的管理也提出了新的命题,而现有的律师管理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也逐渐凸显。本文以我国特有的“两结合”管理体制为背景,从律师协会的法律性质分析切入,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律师管理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后,进一步深入剖析了我国律师职业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对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一章纵观了律师管理制度的建立期、改革开放后的律师制度恢复期以及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期,得出我国律师协会的行业自治管理是由国家主导推进的,并在厘清律师协会概念、特征和职责的基础上,用公私法人理论对我国律师协会的性质进行分析。第二章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律师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研究。由于国情不同,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三种管理方式:第一种是以律师自治组织管理为主,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如德国和法国。第二种是律师自治组织自我管理和法院兼有一定监督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英国。第三种则完全由律师自治组织管理,像日本等。经比较研究得出,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制度,普遍赋予了律师协会较大的行业管理权。第三章分析了自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律师业三十多年发展至今存在的一些诸如准入门槛过低,律师的素质参差不齐,惩戒制度不健全、无法净化律师队伍等问题,以及现阶段律师“两结合”管理体制的特点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如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管理权限未理顺、自治性不够、自身建设尚需加强等。第四章对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完善提出了建议和对策。要做好律师管理中“两分开”工作,进一步厘清行政管理和律师自治管理各自的权限;要加大律师协会的自身建设,健全我国律师协会的机构设置、完善律师协会的内部管理体制建设以及对律师自治工作的监督机制等。结语归纳了全文的主要观点。认为在目前坚持“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应对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律师惩戒权等权力进行了重新划分,并提出了完善律师行业自律的建议,但这种自律权必须接受外部(行政和司法)的监督,从而可以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管理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