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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加快,公司已经无可争议的成为我国企业的主导模式。然而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各种原因而瑕疵设立的公司。对于这种“先天缺陷”公司,应否承认其法人主体资格,应否认可其对内对外实施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否赋予其权利能力,这是各国公司法皆无法回避的问题,更是我国当前公司诉讼处理的难点所在。从公平的角度来判断,瑕疵设立公司本身就是一个不合格的商事主体,其存在必然会严重影响债权人和公司不知情股东的利益,并且使以该公司为中心的所有交易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从效率的角度来看,既然公司已经成立并取得了法人资格,即使设立过程中存在瑕疵,也应允许其继续存在,若一概否认其设立的效力,该公司此前所有交易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此纠纷更多且有违企业维持原则和商事效率原则。公司因设立而致其人格被否认是本文所要谈到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问题。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对于公司设立无效问题无不谈及,即使在主要秉承公司设立瑕疵维持主义的英美等国家也莫不如此,足以见其重要性。而在我国,由于种种的原因,学者们在谈到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却是望而却步、顾虑重重。作为规范公司的唯一一部法律规范,人们对公司立法理所当然的寄予了厚望。而时至今日,众所企盼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无效问题上仍是所谈无几。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由于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设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现实中关于公司设立的纠纷不断,其结果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等多方利益。如不对其加以系统化规范,完善立法,不得不说是件憾事。本文正是要试图就有关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建构我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提供借鉴。本文从结构上来看共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导言。导言从对我国的现状分析入手,我国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瑕疵公司”,面对这些“瑕疵公司”,立法何以应对?由此引出第一章内容公司设立瑕疵极其救济,以期为本文以下内容的展开作好铺垫。第二部分即第一章为公司设立瑕疵及其救济。内容包括两大部分。首先介绍公司设立行为及其性质,为后文分析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性质作一铺垫,并由公司设立的严格准则主义原则引出公司瑕疵设立问题。其次在对各国针对公司设立瑕疵采取的不同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状深入剖析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价值,得出结论,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引入我国立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为本文第二章。主要就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包括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涵义、性质、特征、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以及公司设立无效的补救,即为了严格限制对公司设立无效的滥用而规定的瑕疵补正机制和人格维持机制。本章分析目的在于将一个完整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构造展现出来。这也是探讨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基础。第四部分为本文第三章。本章内容承上启下,在论述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即公司设立无效之诉。从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性质、诉讼主体、起诉期间以及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展开,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能够真正实现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初衷的诉讼模式。本部分内容也旨在直接为解决第四章的问题提供依据和借鉴。第五部分为本文第四章。这部分也是本文的落脚点所在,主要是在分析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思路,并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为我国的公司法改革提供借鉴。第六部分为本文的结语。结语旨在就本文所阐述的所有问题作一系统总结,并得出本文的中心结论。那就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框架内,建构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的公司立法应尽快地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纳入其中,以使我们的公司法真正的成为一部二十一世纪的先进的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