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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是一项涵盖了多方要素的综合产业,带动了旅游地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还缓解了我国就业难的问题,低投资、高收益,拥有“绿色产业”美称的旅游业在我国的发展欣欣向荣。旅游因其跨地域性和涉及环节多样性需要借助于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而正是因为有了履行辅助人的介入,才使得旅游纠纷更加复杂。履行辅助人并不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缔约当事人,但是旅途中绝大部分的服务都是由其直接向旅游者提供,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决定了旅游者缔结包价旅游合同的宗旨能否达到,生命安全、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对旅游者的行程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故履行辅助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旅游行程中履行辅助人会肆意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其行为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履行辅助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已被明文规定在我国201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中,但现实生活中履行辅助人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出现此现象的原因是法律对履行辅助人的惩罚力度不够,故针对我国旅游行程中的乱象提出了意见,通过加强对履行辅助人的惩罚力度,减少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本文除了导论,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履行辅助人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阐述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概念,履行辅助人的构成要件、与《合同法》上“第三人”的关系以及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第二部分:旅游纠纷中履行辅助人责任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举例子的方式分析了我国旅游中的乱象,由于我国法律未规定瑕疵担保责任、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使得履行辅助人违法成本较低,故恣意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状况频发。第三部分:国外、地区的履行辅助人责任的相关考察和借鉴。本部分通过介绍分析旅游立法比较成熟的国外、地区的相关规定,从而为旅游立法起步较晚的我国提供一定的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旅游业履行辅助人责任的个人建议。本部分建议学习国外的成熟法律规定,针对我国包价旅游合同中履行辅助人责任存在的问题,逐一的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