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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的环境污染已成为全球性问题,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公共环境问题摆在了全世界人民面前。发达国家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出现较早,环境保护的法律创建也较早,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体系。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我国公共环境受到破坏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仅凭国家行政力量的监管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也勉为其难,急需构建有效的民事公益诉讼救济机制。本文立足于我国立法的现状,以保护公共环境为出发点,在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看法。第一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权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基础,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统一,包括了通过诉讼手段对环境权益进行救济的权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进行审判。第二部分,国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美国的公民诉讼、英国的检察长制度、德法的团体诉讼等都具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尤其是美国的公民诉讼对原告主体资格的放宽体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特征;美国、德国和法国也都规定了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第三部分,建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大量的案件和事实说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我国现行的环境民事诉讼存在着环境权规定过于原则、对于诉讼当事人资格限制过于严格的问题,而现行诉讼代表人制度也难以承担保护环境公共权益的任务,当公共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少有效的诉讼救济机制,需要我们打破原有民事诉讼制度的模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公共环境保护的司法实践面临着没有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但却存在着大量的现实需求的尴尬,这同样需要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解决。第四部分,建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国内外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日益成熟,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理论探讨到跃然纸上的法条转变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我国宪法、环境法、诉讼法有关环境权、诉权的规定,虽未明确具体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却包含并提供给我们一种通过民众公益诉讼保护公共环境的思路,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社会团体、个人和检察机关等为保护公共环境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被法院受理的越来越多,这些具体案件的审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详实的司法实践资料和有益的探索。第五部分,建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在建立单独的环境诉讼程序法的前提下,确立以公民和社会团体为主体、检察院为补充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我们要首先考虑公民、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公民、社会团体无力肩负起相应的诉讼时,才应考虑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关于诉讼时效,笔者主张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确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原则;建立对处于弱势的公民、社会团体的诉讼费用支持制度;同时,为防止滥诉,应规定严格的案件受理程序和相关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