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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危险驾驶罪是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在我国的保有量也是高速增长,但是相伴而来的还有频繁发生的醉酒驾车事故。许多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是极为恶劣的,它给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在这样关键的时刻危险驾驶罪的新增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一项新的罪名的新增,难免会面对许多的问题,其中如何将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犯罪与我国的罪刑均衡原则很好的结合就是其中之一。罪刑均衡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它其中蕴含着的公正性是人类所追求的重要刑法价值内容,也是一个科学的刑法体系不可或缺的元素。所以如何将醉酒驾车的犯罪与罪刑均衡原则完美结合,是建立科学的刑罚体系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论述了罪刑均衡原则的发展过程,再次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的实现进行了论述,在提出了罪刑均衡原则在实现中所遇到的问题后,论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同时对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进行的论述,也是为后文分析我国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车犯罪相关规定的不足埋下伏笔。第二章,首先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我国关于醉驾犯罪在刑法上的规定,通过分析得出醉酒驾驶犯罪入刑的必要性;同时概述了国外相关法律的规定,希望对我国醉酒驾驶犯罪的立法有所帮助。第三章,结合罪刑均衡原则,从犯罪情节方面、犯罪形态方面、刑罚规制方面、三个方面出发,分析我国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犯罪相关规定的不足。第四章,结合第三章的分析,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犯罪的犯罪情节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是:醉酒驾驶犯罪的入刑应该考虑情节,比如时间、空间、年龄等问题。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犯罪的犯罪形态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是:将危险驾驶罪的内容进行扩展,将醉酒驾驶的危险犯,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加入其中。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规制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是:对于累犯应该增设资格刑,加大处罚力度。对于公务员则应该根据程度对其进行开除公职、党籍、通报批评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