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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境外上市成为各国企业跨国融资的重要手段,推动了企业长足的发展和各国经济的增长,但同时也给各国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如何防止跨国资本流动对本国造成不利影响,实现证券市场开放和法律监管的良性循环?如何有效地抑制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何解决国家之间对跨国上市监管的法律冲突?等等。对此,各国均致力于完善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制度,同时努力建立国际监管的法律协调与合作机制。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从1984年开始,但其真正的发展也就差不多十年时间。无论是中国公司愿意境外上市,还是境外上市地接纳中国公司,表面看是一种国际融资行为,实则是我国公司同境外上市地的一种共同逐利行为。鉴于境外上市公司的离岸性、跨境性和“两头在外”,为维护我国同境外上市地各自利益,就产生了对跨境上市公司实施双重监管和跨境监管的共同愿望。双重监管是对各方在公司境外上市行为中监管责任的划分,是维护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必然选择。有了双重监管,就必然会导致冲突;有了冲突,就需要协调与合作。而跨境监管则是实施双重监管的一个时空上的概念。从实践来看,双重监管并没产生双管齐下的作用。相反,由于境内外监管体制的不同和目前境内外合作缺乏约束力,操作起来缺乏互补性,境内外跨境证券监管问题更加明显。以内地与香港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为例,目前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只是解决了两地证券监管机构间的协商机制、信息交换、人员培训等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资料、进行内幕交易、进行违规关联交易甚至欺诈等市场不当行为如何追究责任或处罚,则难以通过现有监管能力加以解决。再者,由于两地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客观上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以及两地间至今还没有建立司法协助关系等原因,对于如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建立民事索赔机制,以及通过刑事审判程序打击有关犯罪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此外,纵观中国与中国公司其他国外上市地的合作监管,情况也不太理想。因此,如何提高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监管的实效自是一个需要好好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除导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分六个部分展开。 第一章属概述部分,首先简要介绍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国际、国内背景及其对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