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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明晰的另一面,语言固有的晦涩加重了法律用语的概括性表述,即使是语境论者也不得不承认,语境化进路仅仅是在宣扬语义的“相对具体”。在历史的不断演变中,世界各国的法律语言呈现出显著差异性,同时承载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法治梦”。然而,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并不能说明它已然撇去语言的共通性,恰恰相反的是,客观存在的大量概括性条款为各大法律语言载体间的“强关联”提供了合理证成。概括性条款是立法者防止法律僵化与滞后的有效技术,尤其在当下的大数据时代,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为概括性条款提供了肥沃的“现实土壤”,如果这种匹配关系反映到侦查法学领域,即是日益复杂的犯罪情形使得侦查概括条款成为应世之必要。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文本,不难发现侦查概括条款普遍存在,它们既是侦查措施动态延展性与时代发展性在法律语言层面上的积极反映,也是立法者对法律保留原则和自由形成原则的一次有意平衡。就侦查制度的实践必要性而言,侦查概括条款无疑是对侦查措施灵活性的立法支持。但近些年来,由于立法语言的不规范,部分侦查概括条款适用范围过度扩张,并逐渐形成一种“口袋化”倾向而为学界所质疑,与此同时,另有部分概括条款因为形式理性的缺陷而落入“空置化”境地,稀释了该类条款的实效性,两种极端情形皆反映了侦查概括条款的适用窘境。因此,在不违背立法原意前提下,如何进行内部改良,并加强外部法律控制,已成为时下之要务。笔者结合侦查概括条款背后的形成逻辑对其概念、特征及性质界定后,先由立法留白入手,探明了概括条款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再从法律语言学角度出发,通过对该类条款的域内外比较分析,得出其适用困境并非全然来自于条文内部要素设置的不合理,部分问题则是源于外部适用规则体系的阙如。为应对国内日益复杂的犯罪情势,虽然保留侦查概括条款是国家弹性治理的必要手段,但在力求授权与控权有机协调的时代背景下,仍应从“适用规则体系的本土化建构”与“立法规范化”两大方面去解决侦查概括条款的适用问题,以实现该类条款对犯罪侦控与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全文除导言及余论外,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是侦查概括条款概论。通过对我国法律文本中侦查概括条款与概括方式的梳理,并结合法律语言学界关于概括条款的表述,笔者首先界定了侦查概括条款的基本概念,进而探讨该类条款的特征与性质,在明确其理论内涵的基础上,从语言学角度将侦查概括条款划分为简略式概括条款与概述式概括条款,以究两类概括方式的不同表现及构造核心,而后对刑事法理论上与侦查概括条款的相关概念加以比较研究,尤其是与法律语言模糊性进行横向对比,以求进一步明晰侦查概括条款的立法本质。第二章从立法留白之道切入,阐述了侦查概括条款的立法机理。“留白”最初为艺术设计的一种特殊手法,是指为整体布局协调及美观而有意留之的空白。纵观我国各部门法可以发现,立法留白现象普遍存在。在侦查法学领域,留白技术的直接体现即是散见于不同法律文本中的侦查概括条款。本章首先解析立法留白的内核,其后通过理论与现实考量,总结出侦查概括条款的留白之因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并将该类条款的留白表现细化为侦查措施、侦查情势与侦查策略三个方面内容,进而探明了侦查概括条款的适用困境不是一种技术性障碍,而是立法不规范所致。第三章主要以比较法分析为视角,既追溯了侦查概括条款在我国法律文本中的历史嬗递,也对域外该类条款的整体发展状况进行了考察。本章首先从汉语法律语言的指导核心出发,提炼出我国侦查条款由概括性主导走向精确性为先的历史脉络,同时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中的侦查概括条款加以整理。通过域内外立法现状的比较得出,侦查条款的层级化设计逐渐成为当下之主流,在这种精细分工模式下,我国对侦查概括条款的保留不仅体现了立法的纵向承继性,而且反映出该类条款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更为重要的是,对域外有益经验的凝练与借鉴,有助于解决我国侦查概括条款所引发的适用难题。第四章旨在构建侦查概括条款的本土化适用规则体系,这是本文重点之所在。侦查条款的层级化浪潮下,侦查权的概括授予成为立法者难以舍弃的授权方式,然而,法规范并不等同于法事实,侦查概括条款的存在也未能带来良好的践行,因此有必要通过适用规则体系将其拉回法事实的轨道。本章第一节从法律语言学出发,对侦查概括条款适用的语言规则加以分析,分别阐释了概括语言容忍规则、关联语言补充规则以及核心词汇约束规则。第二节则以法律保留原则为逻辑起点,通过宪法基本权利、刑法特别罪名与具体授权规定三类清单对侦查概括条款适用进行检视。第三节侧重于程序性规则的建构,主要包含令状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两大规则。第五章力求消解当下侦查概括条款适用的“口袋化”现象。侦查概括条款的适用难题不仅表现为规则体系的缺失,另有立法不规范所导致的扩张适用情形。因此,通过对侦查实务中的关联性案例进行分析,探明了“口袋化”现象的三种具体表现,即禁止性规定的限缩理解,施力对象与范围的不当扩大,紧急侦查权的过度扩张。为解决该类适用困境,笔者在反思其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分别指出修正路径。除此之外,本章结合法律语言学对改良方法加以检视,既为侦查实务夯实理论基础,同时可防止上述对策偏离预设轨道。第六章的核心内容是针对侦查概括条款当前的“空置化”适用窘境,提出解决方法,并引入“语言学”学科知识加以检验。由于我国部分侦查概括条款形式理性存在缺陷,致使该类条款在侦查实践中多被置之不用,而且逐渐形成“空置化”现象,甚至一度被误解为象征性立法,因此有必要通过调整其功能分配,并适度扩充其辐射范围,以规范该部分条款的形式理性。另外本章所提出的具体措施仍需置于系统功能语言理论的多维度审视之下,以确保修缮方法能有效降低该类条款的闲置率,最终实现一种软硬法相结合的理想侦查条款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