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成年人收养历史悠久,与未成年人收养一起在收养制度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未成年人收养与成年人收养并行的模式,仅有少数国家只规定一种收养模式,我国便是其中之一。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充分凸显了收养的“育幼”功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起到了缓解相关社会问题的作用。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开展,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数量急剧增多,由于独生子女家庭相对于非独生子女家庭来说有其所特有的风险性,会使得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因意外事故而变成失独家庭,这些家庭的老人同时面临着心理创伤难以抚平和养老双重问题。另外对于那些非失独家庭来说,由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流动规模的空前壮大,很多年轻人都是背井离乡独自去闯荡,留下了大量的空巢老人,这些空巢老人即便在经济上富足,但其常年无人陪伴照料,不仅精神世界极其孤单,而且很多时候突发疾病无人知晓。综上可知,失独、空巢等老人的养老问题已十分严峻。另外,孤残人在我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数量众多的成年孤残人中有很多人无法自谋生计,能够自谋生计的孤残人中又有很多由于自己的特殊经历在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自卑,敏感或者难以融入集体的情况。由上可见,目前我国成年孤残人所处的需要关怀的状态。基于社会新问题的出现,我们不难发现,收养法单一的“育幼”功能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及时赋予《收养法》以“养老”功能与“扶弱”功能来应对新的社会问题。这就要通过扩大被收养人范围,增设成年人收养制度来实现。本文采用对比分析以及归纳分析的方法来进行研究。通过对出现的社会新问题进行分析,主张可以通过设立成年人收养制度来解决。本文首先对成年人收养的相关概念、历史发展以及我国关于是否应当设立成年人收养制度的争议等进行了简要介绍。其次,对我国设立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分析。最后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例,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设立成年人收养制度的构想。基于以上思路,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成年人收养概述。首先对成年人收养的相关概念及其在世界史上的发展进行梳理,其次对学者关于是否应当在我国的收养法中增设成年人收养的不同争论进行分析,最后引出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设立成年人收养的观点。第二章,我国设立成年人收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分析在我国设立成年人收养制度能够满足失独、空巢等老人的收养需求以及孤残人等的被收养需求,能够完善我国的收养立法,从而说明我国有设立成年人收养制度的必要。另外通过对我国学者关于成年人收养制度的研究以及我国历史上存在的立嗣制度的内容等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成年人收养制度的立法,从而说明在我国设立成年人收养制度是可行的。第三章,域外成年人收养的立法及其对我国收养立法的启示。主要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成年人收养制度进行分析,从中得出其对我国设立成年人收养时在收养的实质要件、收养的形式要件、收养的同意、收养的效力、收养的撤销等方面的启示。第四章,我国设立成年人收养制度的思考。我国应当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设立成年人收养制度。根据设立成年人收养不同于未成年人收养的目的,收养成年人应采用不完全收养模式。设计了不同于我国现行收养法中关于收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建议应当设置相应的撤销制度、试收养期制度、收养成立后的跟踪调查与报告机制以及国家应当从政策上支持收养孤残者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