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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作为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之一,为提升国民身体素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预防接种损害也无法避免。预防接种损害群体难以得到充分救济,极易陷入生存困境,这极大影响了免疫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预防接种损害群体的保护。本文从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相关概念界定、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的正当性、我国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情况、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域外考察与经验借鉴四方面系统研究了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并提出了完善我国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议。全文正文除引言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相关概念界定。预防接种损害是因预防接种而造成的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受损或死亡。由于疫苗和预防接种的特性,预防接种损害具有不可控性、不易归责性、损害严重性和持续性等特征,需要长期的医疗护理,极易造成受损者因病致贫。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以公共救助为主导,有社会力量参与的,针对因预防接种损害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为其在医疗、教育、就业等各方面提供物质、金钱帮助,为促进其康复,使得受损者能够尽快恢复发展并融入社会的制度。其在救助对象、救助原因、救助内容、责任主体和救助依据上都有特殊性。具有整合功能、保护功能、稳定功能、恢复和发展功能。第二部分: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的正当性。本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探讨为何要进行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是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和社会承担的基本责任、是充分保障疫苗接种受害人权益的基本手段、是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途径。第三部分:我国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这一部分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对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济立法基本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的梳理。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存在以下不足:立法存在空白领域,现行救济制度救济力度不足,鉴定程序不完善,导致现行预防接种损害救济制度事实上存在救济不力、救济不能的问题。第四部分: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域外考察与经验借鉴。我国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制度发展还比较落后,通过对美国、日本、瑞典、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考察,得出对我国可借鉴的经验包括:针对本国国情专门立法、各种渠道保障资金筹集、结合国情明确救济内容、从程序上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四方面。第五部分:完善我国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出台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法律、由财政划拨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明确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内容,细化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程序。笔者还提出了预防接种损害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合理地解决预防接种受损人群现有救济困境,让预防接种受损人群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