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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揭示目的论在法律及法学中的存在及其重要性,来论证对法律目的研究的必要性。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建立在哲学本体论上的自然法的目的论,和康德的“目的论”向“合目的性”转向之后的法律中的目的理论,以及马克思法哲学对经济关系——法权——法律关系的阐述,说明了目的是法律的一个固有的、本质的要素。第二部分通过对法律史的回顾、整理和重新解释,从个人和非个人目的、伦理道德和非伦理道德目的两个角度重新阐释了法律目的理论的存在、变化和发展历程,并以此为根据,展望了法律的发展方向。第三部分从法律实践和法学实践两方面对法律目的的存在进行了论证,并阐述了法律目的与法律价值、法律目的与法律功能之间的关系,且分析了在当今法学研究中法律目的研究不受重视的理由和改变这一现状的必要。 第一个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即自然法和目的理论论述在法律中目的论的存在。通过对自然主义自然法、普遍理性主义自然法、神学自然法和古典自然法学的分析,指出这几种自然法都是建立在相应的本体论基础上的,通过对目的论本身发展的探讨,并结合本体论和目的论指出了法律目的论存在的根源和归宿,并指出了这正是法与法律区分的原因和依据。通过对马克思法律思想的分析和探讨,指出在“经济关系——法权——法律”这一关系模式中,存在着法与法律的区别,法律是法权(法)的产物和表现,并最终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文章还认为,随着哲学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康德由“目的论”向“合目的性”的转变具有重大意义,它是现代法律理论中“意志论”的真正来源,并通过指出现代法律理论对“意志论”的不同程度的承认,从而指出目的在法律中的一贯存在。 第二部分通过对法律史的重新解释,从个人与非个人目的、伦理与非伦理目的两个角度论述了法律史中法律目的的存在、现状以及其发展变化。文章认为,在初民的法律,以及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法律中,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或说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现状、稳定、秩序与和平,因为在这一阶段,暴力和无序对人类的存在和进步构成巨大的威胁,所以这一时期的法律是以社会为目的的,但是通过规范和调整个人行为达到这一目的的,即以社会为目的,以个人为手段。在近代法律中,自从近代的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