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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带是陆地和海洋交汇的地带,其不仅自然条件得天独厚,而且是人类活动最集中、社会最发达的地区。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海岸带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利用法律手段管理我国海岸带地区,有较大的研究价值和实际意义。研究我国海岸带管理立法,首先需要梳理国内外海岸带管理立法的发展史。海岸带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使海岸带管理逐渐成为各个国家法律规范的对象。国外海岸带管理立法源远流长,并且形成了三种海岸带管理法的类型。我国海岸带管理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比较快,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加快了海岸带管理立法的步伐。我国海岸带管理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海岸带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尚无一部综合性的《海岸带管理法》;对海岸带的界定不科学,没有一个统一而合理的标准;海岸带管理模式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松散、政出多门;海岸带执法体制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主体分散、执法能力有限;海岸带管理规划制度不完善,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国外海岸带管理立法的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美国、澳大利亚和韩国建立了完善的海岸带管理法律体系;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法国海洋国务秘书和荷兰海洋管理局都是专门的海岸带(海洋)管理部门;美国海岸警备队和日本海上保安厅分别是两国唯一的海岸带(海洋)执法主体;美国、澳大利亚和荷兰制定了有效的海岸带管理规划;美国首创海岸带管理补助金制度。基于国内外海岸带管理立法的比较,引发许多有益的思考。为解决海岸带环境问题,我国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海岸带管理法》,且宜采取从地方到中央的立法路径。对于海岸带范围的界定,可以采取开放式列举的立法态度。在管理机构和执法主体方面,设想成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和海岸带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的海岸带管理规划也有利于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