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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第三人侵权而致损害,经营者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学界予以热切关注的问题。以往的研究多系对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的阐发,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经营者对第三人侵权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属性、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问题,学界较为一致的意见尚未达成。本文通过对国内法院近年来相关典型案件的处理的分析,结合域外学说与判例,从实证和比较法的角度对此问题作了研究。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写作背景,论题的研究价值以及主要研究方法,强调受现代侵权法观念的影响,理论研究应逐渐走出传统的对侵权法规则的“概念、逻辑”的演算而侧重于对“利益和价值”的权衡。文章第一部分讨论经营者对第三人侵权的责任属性问题,从我国司法实践切入,结合域外法有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责任的考察,认为在此问题上穷追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究属合同责任抑或侵权责任并无实际意义,未来我国立法在确立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同时,不应放弃在合同法领域确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责任的努力。文章第二部分探讨第三人致害时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在经营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上,典型大陆法国家一直未有平息的违法性与过错问题的争论对我国不乏启示意义,我国侵权司法中认定经营者侵权责任,不宜坚持违法性为独立构成要件。在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判断上,我国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迥然相异,但目前移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深刻渗入法政策考量因素的两分法判断方法,在我国尚乏司法体制等层面的支持。至于如何确定经营者不作为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司法解释规定的补充责任显未能予受害人以充分救济,此问题实际上属法政策范畴,自无须寻求诸如不真正连带债务等学理支持。未来我国侵权行为立法,确立第三人致害时经营者的实际损害赔偿原则的条件目前已初备。现代社会利益结构不断变化,纷争时有发生,各国侵权法规范均不能详明予以保护的所有利益种类。尤在我国,法无明文或依既有规范无法达致规范意旨时,侵权案件如何处理“不能拒绝裁判”和“无法裁判”的矛盾。本文第三部分讨论的侵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问题,即着力分析侵权司法中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前提,利益衡量如何在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下探求正当化的出口。文章最后倡导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化,以保障公共消费安全信赖;主张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类型化,并确立经营者的实际损害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