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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施具有重要作用。公正和秩序的制度价值是民事检察制度存续、发展的核心价值所在。 任何理论与制度的发展都无不是与其历史相连的。法律制度更是如此。从我国历史传统来看,古代发达的监察制度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渊源之一。尽管现在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定位问题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对于历史的传承和借鉴更是相当不足,本土资源利用程度不高,但应当看到,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是有法理上和现实中的依据的。主要表现在: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产生检察制度的宪政基础:二、列宁的检察监督思想是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三、经济制度变革是检察制度存在的实践基础;四、完善宪政制度的迫切需要;五、司法实践发展和改革的需要。 尽管如此,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必须厘清。理论上表现在:一、权力监督与制衡的质疑,检察权独立于国家立法权,并列于行政权、审判权,是一项独立而重要的国家权力:二、指导思想上的困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基本诉讼理念,导致纠纷的解决没有止境;三、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通过对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相互制约,防止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滥用权力,以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四、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应该说来,民事检察监督并没有影响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与判决终局性的关系,虽然民事抗诉制度与判决的既判力在价值取向上是存在一定的冲突的,但是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立法上比较抽象与粗糙,并且原则性较强,导致实际操作性不强;实践中的分歧,尤其是检察院与法院两大司法机关的争议,造成了民事检察工作的迟滞性和被动性,并影响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既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部分,也是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无论在宪政体系中还是在检察体系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 本文在比较和评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应当通过如下的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和构建应当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