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权益的损害赔偿研究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tandups_wu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承认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对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给予法律保护,这是理所应当的,但对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给予保护,是否承认其法律地位,这个课题自罗马法以来就受到重视。传统民法理论将出生作为权利能力始点,尚未出生的胎儿不享有权利能力,从而排除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这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漏洞,也有违人们的内心期待。胎儿的生命是客观存在的,胎儿正是以其作为生命起源的生命价值利益来获得法律对他的保护。保护胎儿的权益,实质上是对以后的人的保护,不对其保护将会影响其以后作为一个自然人正常权利的行使。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也不能成为否认这一生命体客观存在的理由,并且计划生育所提倡的优生优育恰好与保护胎儿权益的主旨相契合。现行法律否定胎儿这一生命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未对其进行保护,这实质上涉及到“没有权利和义务载体能力的事物为何成为权利的载体”这样一个问题。回顾权利能力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权利能力也是一种法律的拟制,并从未脱离过社会性,更重要的是自然人的本质属性并非权利能力,而是人格,拥有权利能力不一定能使人成为人。因此,结合权利能力的相对性,可以赋予胎儿相对权利能力,这样不仅能解决理论上的困境,也能很好地保护胎儿的权益。胎儿权益的行使以活体出生为条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胎儿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益、健康权益、身份权益,当发生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时,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能够认定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问的关系,胎儿及其父母有权向义务人提起赔偿,包括财产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胎儿伤残或死亡的,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至此,才算是给胎儿人权的尊重,确立人的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和生命权的最高人格利益。
其他文献
长久以来,我国的学术与司法实践界都坚持行政法律关系是不对等的。并且以此作为立法的原理,贯穿于立法之中。正是因为这种理论,给法律的实践与适用带来了很多的弊端。因行政
以学习型组织为切入点,以时间为轴,利用制度设计、组织、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理论与方法,对教育培训制度演进动因进行解构,系统梳理我国干部教育培训四个阶段的特征、提炼总结
本文简要的介绍了证明责任的实质内涵,对其实质做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并在结合我国诉讼证明标准模式的基础上就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深入的论述。
留守儿童问题现在是一个很现实的社会问题,并且会在保持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留守儿童半数以上不能和父母一起生活,更重要的是,超过半数的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中的任何一方
在回顾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以及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基础上,从云创新的视角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云融资模式的概念,并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云融资的适用性,构建其云融资模式
物流业要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适应新常态,最终引领新常态,发挥区域经济增长点及振兴计划产业的主体功能。通过分析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新常态特征,构建包含区域物流要素禀赋、区
<正>为加快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11月15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杜鹰同志主持召开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政策协调会,对山东、浙江两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中需
目的探讨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的临床特点和诊疗。方法对我院2006~2011年经影像学或病理学检查确诊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37例的临床特点和诊疗情况进行回顾性研究。结果 37例患
描述并分析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对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重新认识,提出加强高职院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建议。
西北地区环境变迁是自然过程和人类历史活动过程相互作用的结果。论文从古代时期、近代时期、现代时期三个层面对西北地区环境变迁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做了深入分析和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