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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制度是连接司法与社会的窗口,是纠纷进入诉讼的必经程序,本文通过对民事立案制度构建理论基础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有关立案制度的法律规定,指出我国现行民事立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存在,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程度及其对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是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文明与秩序的标准。在各种定纷止争的方式中,“诉讼是最后的救济”,立案是纠纷进入诉讼的必经程序和标志,是纠纷有效解决的必然要求。裁判请求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意味着任何人均有获得公正的审判机关审判的权利,其包括诉诸法院的权利和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两项内容,裁判请求权的实现,立案是前提,要求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降低诉讼的门槛,让纠纷能够顺利进入法院。总的说来,建国后我国立案制度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阶段:立审合一阶段、立审合一向立审分离过渡阶段、立审分离阶段。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为了便利起诉,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避免先审后立、不审不立现象的发生。立审分离后,我国现行立案制度的具体流程可以细分为四个步骤:原告起诉——法院接收(起诉材料)——法院审查——法院受理立案(送交审判庭审理);其工作内容表现为两次审查:接受起诉材料时的形式审查和接受起诉材料后的实体审查。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行,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混淆,使得我国立案程序兼具“立案”与“审判”的双重功能;立案程序成为法院筛选、过滤案件的窗口;许多新型民事纠纷无法进入法院;立案改革的目的——保障裁判请求权、解决百姓告状难的初衷难以实现。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是保障公民裁判请求权、解决群众告状难的关键。完善我国立案程序的基本思路是:1、简化立案程序、将立案程序的功能合理定位为启动诉讼;2、设立立案登记制度,法院立案庭收到原告递交的起诉材料后纠纷即进入诉讼系属。此外,还必须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强化审前程序,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加强ADR制度的利用,以分流案件;抑制恶意诉讼和滥诉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