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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欧洲爆发难民危机,给欧盟的共同庇护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欧盟的“共同庇护机制(CEAS)”是容纳欧盟成员国以及一些欧洲其他国家的一套发展较为成熟的庇护系统。而该制度的核心是“都柏林体系”下的一系列欧盟二级立法,主要包括《都柏林条例》、《资格指令》、《待遇指令》以及《程序指令》。这些文件旨在保障欧盟共同庇护制度目标的实现,即在欧盟范围内为寻求庇护者提供更高标准的保护,同时保证庇护程序的高效公正以及在成员国之间分担难民保护的责任。“都柏林体系”下的两套立法代表实现共同庇护目标的两套并轨解决方案。《都柏林条例》通过难民移送机制直接将难民分配到各成员国,以实现高效的难民身份审查流程并在成员国之间分担难民保护责任。而《资格指令》、《待遇指令》、《程序指令》则通过保证各成员国达到统一的难民保护标准而为“都柏林移送机制”的合法性提供前提,保证被移送的难民在各成员国受到相同的保护和待遇,同时防止难民在欧盟内部的二次流动。但从欧盟共同庇护制度产生和发展以及“都柏林体系”的立法背景来看,欧盟难民保护立法和实践从一开始就受到主权与人权以及成员国利益与共同体利益这两对根本矛盾的影响。所以《都柏林条例》中的难民移送机制往往成为成员国转移责任的工具,而三个指令中赋予成员国的自由裁量权也很难使各成员国的难民保护标准得到统一。这种根本缺陷最终都使难民权利不断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法院运用《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根本权利宪章》在大量的判例中对难民的权利进行了保护,并对“都柏林”系列立法起到了塑造的作用。为了完善共同庇护机制,欧盟在2013年完成了对“都柏林”系列文件的修订。新的立法在都柏林移送机制、受保护者资格、寻求庇护者待遇和资格审查程序等方面不断取得一些进步,但“都柏林体系”本质上是为了在成员国之间分担庇护责任而设计,而不是为了保护难民权利。当面临难民危机时,该体系越来越显示出偏离权利保护的维度,同时,其适得其反的效果也在影响着欧盟的内部团结。难民保护的区域合作必须正视难民群体的脆弱性和特殊性,利用一种更加公平务实可操作的模式来构建难民责任的分配制度。欧盟对于“都柏林体系”的第三轮修法已经开始,而世界其他地区也应当在此基础上思考如何运用区域性机制来推动国际难民保护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