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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机制中的角色与作用,因受制于环境立法长期偏重于以政府“命令-控制”为主要环境治理模式,导致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立法中的环境权利长期未得到确认,其在参与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也缺乏法律程序上保障,因此,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机制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倡导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民众环境权利意识提高和民间环保组织自身蓬勃发展,我国最新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范围,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立法界正逐渐认识到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所应起到的司法监督法律作用。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关于民间环保组织的法律作用并未进行系统的体系构建,还有待未来环境立法的进一步确认和完善,因此,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环境治理中吸纳治理理论的内核从理论层面来系统探讨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应为法律作用以此为未来环境立法修订提供理论依据显得尤为必要。治理理论在公共管理等其他领域的研究应用为环境公共问题治理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建立政府、企业、民间环保组织的良性互动机制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重要环境治理路径,而其中作为公众环境参与重要组织形式的民间环保组织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受制于外部法律环境等因素影响,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机制中的法律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鉴于此,首先借鉴治理理论合理内核从理论层面论述环境治理中民间环保组织应确立的环境治理主体地位,为其法律作用更好发挥提供理论根基;其次参考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经验,分析了民间环保组织在治理理论指导下环境法律体系中应发挥的立法建议、执法监督、司法参与等法律作用表现形式:然后从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弊端角度,阐释了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法律作用发挥局限性的症结所在;最后,针对制约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法律作用发挥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从明确其环境治理法律主体地位、赋予其环境实体权利、构建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