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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1950年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其中明会了废除内地实行了数千年的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制度,明令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及干涉寡妇的再婚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等全新的婚姻制度。而在1980年,中国政府根据社会发生的变化,实行了第二部的婚姻法,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基本原则以及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但经过二十年来,社会的不断进步,加上经济匆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因而产生了不少家庭问题,如未婚同居、婚外恋、婚外同居(俗称「包二奶」)、重婚等社会现象;此外,离婚率也逐年上升,1997年全国结婚与离婚的对比率高达13%,在基层法院每年处理的离婚纠纷案,要占到整个民事纠纷案件的30%至50%,令原有的法律规定明显有不足之处,故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进行了再度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经最高立法机关三次审议后,于2001年4月产生。 修改后新「婚姻法」共六章五十一条,以宪法为依据,加强了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增设了一些涉及婚姻家庭领域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如增设无效婚姻制度、大力遏制「包二奶」、重婚的惩罚制度、更明确划分夫妻婚前或离婚後的财产分配、增设子女在离婚後的探视权等,目的在於更能配合社会的发展步伐。但修改后的新「婚姻法」,是否真的可配合时代的步伐及社会的需要,这正是本论文要探讨的一个议题。 相反,香港纵然在1997已回归祖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但由于香港实行「一国两制」之政制,香港之法制仍沿用英国的普通法体系,而香港之离婚制度基本上继承和体现了英国法律的特点和精神。而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条例,主要包括有:「婚姻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婚姻诉讼条例」、「分居及赡养令条例」、「修订婚姻制度条例」、「家庭暴力条例」、「父母及子女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收养条例」、「保护妇孺条例」及「父职监定诉讼诉讼条例」等等。 然而,这些条例大部份都在七十及八十年代中设定,多年来由于香港的社会不断改变而作出一定程度上的修改,以配合社会的变迁。然而,是否已足够?香港离婚制度是否也有其不完善之处?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踏入了廿十一世纪的新纪元,中国也因应社会的变迁而修改新「婚姻法」,那么,香港离婚制度是否也应有检讨的必要?这些都是本论文在以比较内地与香港两地离婚制度的同时,也想探讨研究的问题。 而论文内容方面,第一章首先比较内地的大陆法系与香港的英美法系(即普通法法系)的特色,继而详细介绍内地两部「婚姻法」的发展过程及新修改的「婚姻法」的形成及香港离婚制度的发展过程。 第二章是比较两地关于离婚的制度,包括内地的协议离婚制度,香港的简易离婚诉讼制度,以及两地的诉讼离婚诉讼制度。 第三章是比较两地在离婚后夫妻财产之分配及赡养费之安排。内地在离婚后夫妻财产之分配,有分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之分,用以清楚分割夫妻在离婚后夫妻财产之分配。不过,香港在离婚后夫妻财产之分配,则以离婚后妻子的「生活需求」为原则,与内地的制度大为迥异,这一章便会将两者作详细比较。同时,亦会分析英国White v White案例对香港日后审理离婚案件的影响。 第四章是比较两地离婚制度对子女的保护。这一章详细分析两地的离婚制度对子女之抚养权谁属及生活之安排,同时亦分析两地对子女赡养费及探视权的不同制定。 第五章是总结两地在离婚制度下如何差异,同时有何改善之处,综论两地的离婚制度不完善及有待改进之处,同时比较两地有那些地方可以互相借镜及参考的地方。但由于两地实行一国两制,加上文化背景差异,故在推进有贯彻性时有一定困难,同时存在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