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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婚姻不仅关涉个体情感、伦理道德等精神需求,也是社会物质生产的基本组成单位,它既是维系两个人、两个家庭的重要纽带,也关乎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婚姻制度的设置需要衡平各方利益,及时回应社会变革中的多元诉求。同直婚姻作为一种新型婚姻样态,与由异性恋男女缔结的传统婚姻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主体是一方同性恋者与一方异性恋者。欺诈型同直婚姻作为同直婚姻的主要类型,其成立的基础是同性恋方的性取向欺诈行为。其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导致善意方的合法权益在无性无爱的畸形婚姻关系中严重受损。本文在检视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了多份同类判决,并就如何完善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欺诈型同直婚姻的内涵及产生原因。本文将同直婚姻界定为与唯一一方异性恋者合法结合的婚姻。按照同直婚姻缔结时婚姻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可以将其划分为协议互助型和欺诈型,其中协议互助型又可依据夫妻义务的履行程度细分为拟态婚姻型和有限互助型。欺诈型是同直婚姻的主要形式,指一方同性恋者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掩饰隐瞒自己的真实性取向,伪装为异性恋者与异性恋者缔结的婚姻。欺诈型同直婚姻缘起于“异性爱主义”婚恋观、生育需求为主导的家庭伦理观、同性婚姻立法缺位及同性恋污名化现象的共同作用。第二部分分析了欺诈型同直婚姻中善意方权益的现实面相。首先,善意方的配偶权益实际丧失。在欺诈型同直婚姻的形成和延续过程中,异性恋者缔结婚姻的自由意志被剥夺、夫妻同居义务得不到实现、夫妻忠实义务也难以保障。其次,善意方的生命权与健康权遭受威胁。除了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感染风险,善意方还面临着家庭暴力和心理健康问题的潜在威胁。最后,善意方的财产权益也极易受到侵害。第三部分阐述了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民法视阈下,婚姻欺诈行为的规制、婚姻契约论的违约责任以及配偶权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都是据以保护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的正当性凭据。此外,本文还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引入婚姻市场失灵说、婚姻自治与国家干预说和文化公民理论,从经济学、法理学、社会学等多元视角也为欺诈型同直婚姻中善意方的权益保护提供了相应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剖析了欺诈型同直婚姻善意方权益保护的适法困境。文章通过对婚姻效力制度和诉讼离婚制度的体系梳理和相关司法判决的考察,发现两条路径在欺诈型同直婚姻的规制上均存在适法障碍,致使善意方的权益损害无法得到有效救济:首先,婚姻效力制度无法适用,无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均未涵盖欺诈型同直婚姻的情形;其次,善意方诉讼离婚也存在障碍。一方面,“感情确已破裂”认定标准过于狭隘。另一方面,同性恋行为的隐秘性客观上也给善意方合法取举证造成了困难;此外,善意方的离婚损害赔偿也难以实现。第五部分尝试为欺诈型同直婚姻中善意方权益保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应完善欺诈型同直婚姻离婚诉讼制度。文章认为,可从拓宽“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配时予以倾斜保护三个层面加以完善。其次,将欺诈型同直婚姻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具体制度设计包括明确“性取向欺诈”的成立要件、适当延长善意方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设置法院为唯一撤销机关。再次,通过扩大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涵盖冷暴力以及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三个方面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最后,研究表明,解决同直婚姻问题的关键仍是赋予同性恋者缺失的婚姻自主权,应当打破婚姻的性别桎梏,进一步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