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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释是我国法定有权解释之一,广泛应用于税收行政管理实务中。税法行政解释在明确税法规范含义、提高税收行政效率、指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税法行政解释也存在多重授权、以释代法、形式凌乱、效力溢出等危害税收法治的隐患,由此招致对其有效性的质疑和诘问。税法行政解释的目的是通过对税法文本意义的阐发以解决税法不确定性问题,为税收行政决定提供规范前提,只有满足实现该目的必备条件的解释才称得上有效性解释。那么,达致税法行政解释的有效性应具备何种条件?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如何实现?对此,亟待做出系统性回应并为执法实践提供正当性依据。有关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其实并非一个新课题,法理学在这方面的研究已有丰硕成果。基于法理学的研究结论,法律解释立场的不同决定了判断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要素和标准有差异。方法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秉持主客二分的自然科学认知模式,致力于探寻立法者意图和法律文本的客观意图,以“立法者”或“法律文本”为中心,抑制解释者主观意志,强调通过解释方法的运用和逻辑规则的严格遵守来保障隐含于法律条文中的“意图”能被准确地表达出来,以之作为衡量法律解释是否有效的标准。因而,此种法律解释学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倾向。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批判传统主客二分的认知模式,认为解释即是人生命的存在方式,理解是普遍存在的,解释者的主观前见是理解的前提,解释是解释者与文本之间双向交流达至视域融合的过程,是解释者对文本意义的创生。只要有解释,解释就有不同,衡量解释有效性的标准并不唯一,需要解释者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探究,并在解释者之间不断沟通达至共识才能产生。由此不难发现,此种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以“解释者”为中心,追求的是意义的合理性而非语义的符合性,具有明显的实质主义倾向。对税法行政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有必要借鉴上述成果,但是,需要注意到我国税法解释存在不同于其他法律解释的特殊之处:立法解释处于虚置状态、司法解释少之又少,行政解释过多、过滥,整体呈现出行政主导的解释体系,税务行政机关除了享有执法权之外还同时扮演“立法者”、“司法者”的角色,具有高度集权性。因此,在税法行政解释立场上不能以“立法者”和“解释者”为中心,而是要基于限制解释权力的考虑选择具有相对客观性的“税法文本”作为税法行政解释的解释立场,这样才能避免纳税人因集权而产生不信任。基于“税法文本”为中心的解释立场,实现税法行政解释的有效性须从形式、实质以及审查三方面共同努力。实现税法行政解释的形式有效性要求对税法进行解释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享有解释权,并且不得随意转授;行政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从税法文本中发现税法含义,语义解释方法在税法行政解释过程中应更加强调其优先性,以此确保法律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客观性传递;同时,作出解释的过程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以统一的权威文本形式公开发布解释结论,保证税法行政解释的合法律性。实现税法行政解释的实质有效性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突破税法文义的解释需要寻找“合理”的解释理由,此时应当设置民主参与程序,吸收各方理性智识,通过理性商谈达至“共识”,行政机关权衡利弊后得出解释结论并对解释理由加以阐述、论证,其最终的有效性检验标准则取决于付诸实践的可接受程度。对于税法行政解释的审查应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独立复议审查机构,并开放税收司法,以便从内外两方面加强税法行政解释的审查和监督,规范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