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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分五章。全文遵循基础理论,现实状况,可选择的方案和解决办法的逻辑路径,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并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重构性设计。导论部分主要交代了本论文的写作背景、研究方法、论文结构、主要创新点等。正文部分作为论文的主体,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反思和重构性设计。第一章对上市公司监事会之法理基础展开了讨论。首先考察了公司治理发展的现代趋势,由于公司机关权力构造中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演进,导致产权分享不一致,为了解决权力约束和制衡问题,在公司内部建立常设性监督机制成为各国通例。接着对上市公司监事会之法理基础进行了分析,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导致委托-代理的重要性,监督就是要控制和减少代理成本,主要是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除了上述理由之外,还有其特殊原因,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特殊严重性,以及政府对企业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并存,加上资本市场很不完善,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更为严重。接着从公司的本质和公司制度发展的历史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讨论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尽管公司治理理论经历了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的发展,但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本质并没有改变,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共同治理等问题,是属于政府控制和法律规范的范围,不是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关所能够承担的。外部监督由于存在固有的缺陷,非依赖内部监督不可,在分析了当今世界两种监督模式各自的优劣,及双方相互借鉴、融合的趋势之后指出,设立独立的监事会,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权利行使的有效性,是较好的监督方式。从公司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出发,监督经营者阶层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是其主要任务,监督的对象主<WP=4>要是经营者阶层和大股东。同时,探讨了对监督者自身、其他管理人员、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以及对股份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行为的监督问题。并指出,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和欺诈行为不是公司内部监督的问题,而是从公司外部进行法律干预和政府管理的问题。第二章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运行现状、法律规定并分析了其履行监督不力的成因。首先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现状,不管是从形式上考察,还是从实质角度分析,监事会仅仅是上市公司机关权力构造中的一个花瓶,没有切实履行其应有的职责。然后分析了我国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立法现状,涉及监事的任职资格和选任;监事会职责的履行情况;监事会地位和法律功能;监事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几个方面。最后,对上市公司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主要是监事会的先天不足和民族文化心理的影响。由于监事会成员的任命很不规范,监事会成员素质偏低,监事和董事、经理合谋普遍,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程度低等因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立之初就先天不足,缺乏应有的能力、动力和监督手段去履行其监督职责。从民族文化心理影响的角度看主要是文化传统中的威权主义,影响到立法时对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权力运作程序和职权分配等方面特意加以限制。同时,证券市场在搞活国有企业的主导理念之下也没有对公司治理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加上产权不明晰,股东缺位;缺乏充分竞争的外部市场;公司和监事会内部职能的冲突,最终使监事会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去履行监督经营者的职责。第三章对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进行了比较考察,就我国上市公司是选择独立董事还是监事会作为监督机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对独立董事制度展开了反思。独立董事制度是在美国上市公司股权非常分散,单层董事会制缺乏监督机制的固有缺陷之下而设立的,英美设立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内部监督和制约问题,而上述因素在我国并不存在。从现实角度来看,不管是在英美国家还是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并没有取得预想的效果。<WP=5>分析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不成功的原因,主要有股权结构单一,无法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责不清,难以发挥作用;外部市场不健全,独董制度独木难支。其次,到底是选择独立董事制度还是完善监事会制度,仍然是一个远未停止的话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也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从现实的角度考虑,为了避免监督成本的增加,以及独立董事有效运作的配套条件不具备,并且在短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善的情况下,对监事进行完善比弃而他择的选择更优。 第四章讨论了如何重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制度基础。主要涉及监事会相关制度的设计和独立性的保证。相关制度的设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应该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状,通过缩小国有股存量,使国有股直接进入证券市场流通,或者是通过吸引机构投资者、职工持股和管理层持股等方式,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使所有者真正在位,在各个机关之间形成有效的制衡。其次通过改善银行治理结构,发展银行持股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