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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实施法律是现行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一项普遍特征,在某些情况下,私人实施法律比公共实施具有更高的效率。一般认为,私人实施法律在环保领域普遍存在,并应该得到提倡。对于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学者对其概念、范围、具体方式等都有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环境法的私人实施是指私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环境法律,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追诉、制裁和执行,以达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等环境法律较完备的国家中,私人在环境法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私人可以为了自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诉讼、检举、协商等多元的方式实施法律。并且,私人实施环境法律的行为有相应的激励和限制机制,完善的法律援助、资金支持等配套措施来保障其运行。与此相比,我国私人实施环境法的权利和能力虽然在逐步增强,但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备、激励保障机制不足、衔接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在实践中环境法私人实施的状况处于困境中,主要表现在:私人诉讼数量较少、私人对检举救济功能的过分依赖、私人自力救济暴力性事件多发等。针对我国环境法私人实施的现状,本文认为应通过增强私人实施的权利能力、完善相应制度支撑,使私人权利在法律中得到确立和细化、在运行中可以得到保障,发挥私人在环境法中的作用。具体来讲:第一,增强私人诉讼的能力和作用,完善我国相应的诉讼法律制度,包括完善环境群体性诉讼制度,推进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诉讼费用承担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等诉讼激励制度、构建法律援助、环境公益基金、律师参与等诉讼保障制度等。第二,确立环境检举信息汇集及处理的功能,通过建立健全的检举人激励与保护制度,发挥私人在执法中的信息优势。第三,通过法治途径解决环境自力救济中的暴力性问题,将自力救济作为私人利益表达的合法化途径,增加环境协商的作用。但对上述建议,存在不同意见,很多学者从法律的成本、法律的可提供性、法律的文化基础等方面对增强私人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质疑,对于环境自力救济和检举的完善和定位提出了不同意见。概括起来,针对增强私人实施的争辩包括:第一,对于环境私人诉讼,从必要性而言,环境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相比是否具有优势,应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抑或环境私人诉讼?私人诉讼在环境法中是否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是否能够达到改善环境状况,惩罚、减少和预防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私人诉讼的各项具体制度和规则是否能够发挥效果?从可行性而言,我国是否具备相应的司法基础、环境法律文化,诉讼是否符合效率原则?第二,我国的环境检举与环境信访交织在一起,具备权利救济、信息提供两大职能,是否应该将权利救济功能从环境检举中剥离开来?第三,环境私人自力救济暴力化问题是通过政治化途径解决、通过加强公共机构的执法能力来进行预防,还是应该通过法治化途径解决、通过畅通诉讼及利益表达机制来进行预防和制裁?私人通过游行、聚会等形式进行的环境自力救济活动被称为环境群体性事件,但这些形式上的非法行为实质上是否是非法的,是否应该合法化?对于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对现有私人实施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和分析,在借鉴国外法律与实践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实际,认为,环境法私人实施的增强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私人通过诉讼、检举等方式完全可以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解决大规模环境污染问题、制裁和预防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可以极大地促进公共机构履行职责,与公共实施形成互动,提高环境法的整体实施效果。私人实施的不足是我国当前环境法实施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展开,民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私人实施环境法律有了相应的基础。法律应该通过制度的完善,赋予私人利益表达、信息提供、权利救济等权利,提高法律自身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通过增强私人实施行为的动力和制度保障,促进私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