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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价的日益高涨,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出售的现象,即所谓的“小产权房”。本文主要探讨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虽然“小产权房”己经出现并且日益普遍,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土地政策和房地产政策,“小产权房”是法律所不承认的,是游离于法律和政策之外的。第一部分是对“小产权房”的基本问题进行说明,以期得到对其整体的认识。首先是界定“小产权房”的概念,阐明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然后是从经济原因和制度原因两个方面分析“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第二部分是介绍我国“小产权房”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一些机构、专家的调查显示,“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广泛的存在,数量十分的惊人。虽然政府一再的发出风险提示,“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仍然没有停止,也仍然有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国家的政策目标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第三部分是论述“小产权房”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现阶段,“小产权房”不具备适法性的情境下,本文力图阐明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登记、抵押等一系列物权问题;合同效力问题;继承、遗赠和赠与问题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阐述“小产权房”现象带来的危害。“小产权房”问题涉及了多方利益主体,在其疯狂发展的同时,也给国家和农民集体利益带来了诸多的危害,如果不加以制止,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土地利用效力低下,引发粮食危机和人们生存空间危机,使可持续发展和待遇公平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第五部分是探讨“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本文结合了我国的土地政策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分析,强调对“小产权房”不能采取单一的解决方式即宣布为非法予以拆除,要寻求灵活的解决办法,提出了对农村集体土地中不同性质的土地要进行分类细化,对于建设其上的“小产权房”采取“区别对待”的法律解决方案,既要加强法制建设,又要重视民生建设,解决民生问题,同时注重社会公共资源的保护和优化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