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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并且较为辣手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直接切入刑法基础理论中的主观面与客观面的对应,常与故意、过失和责任问题交织在一起。从司法实践上讲,事实认识错误的问题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或成立此种故意与彼种故意犯罪,以及是成立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鉴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在理论上的重要性和实践中的困惑性,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学者见解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探讨了事实认识错误的有关问题,对具体的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的罪责认定做了详细的分析。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在此部分,文章首先探讨了对事实认识错误的界定,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事实错误属于同义语,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事实)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其主旨在于解决行为人对与其预想不一致的事实能否成立犯罪故意。在过失犯罪中虽然也存在认识错误,但刑法总则已对这种错误做了明确的规定,且理论上也有自己独立完整的体系,因而不宜纳入事实认识错误中研究。为了加深对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解,文章接下来又列举了事实认识错误常见的几种分类,主张以认识的事实和发生的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为标准,把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第二部分: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罪责认定的学说。在此部分,文章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刑法学者的学说,在如何认定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事实认识错误的罪责时,分别有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之间的争论。紧接着,文章又介绍了我国学者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罪责认定的特有学说:主客观相统一说和罪名符合说。最后,文章分析了主客观相统一说、罪名符合说、具体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缺陷,认为法定符合说以法定的犯罪构成为标准,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克服了其它学说固有的缺陷,因而文章赞成以法定符合说分析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第三部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罪责分析。在此部分,文章用法定符合说的见解,分别对具体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罪责进行了详细论述。通过举例说明,明确了在各种不同情况的事实认识错误中,事实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以及在此之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和具体的犯罪形态。